发文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字〔2002〕3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发展计划委员会: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技工学校1993年起从农村招生。十年来,技工学校为企业培养输送了大批合格技术工人,很受企业欢迎。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精神,扩大技工学校从农村招生规模,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现就我省技工学校从农村招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取消技工学校从农村招生“农转非”指标控制,凡经省政府批准的技工学校都可招收农村学生。招生学校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提出招生专业和数量,经学校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自主招生。
二、 加强招生广告(简章)审查管理,切实维护农村学生的合法权益。技工学校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学校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欺骗和误导学生,使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查处。
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学校须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技工学校从农村招生学制按同专业(工种)城镇学生学制规定执行。开学前,学校应将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新生名册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从备案当月计划修业时间,学生按规定学制修业期满方可毕业,并按有关规定核发毕业证书。
四、 技工学校从农村招生,学生入学时凭安徽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验印的《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城镇户口,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接通知后不上学的,仍为农业户口。学生毕业后,凭与用人单位(包括非公有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将其户口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五、 技工学校从农村招生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第388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各招生学生应尽可能降低对农村学生的收费,尽量减轻农民负担。学费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对确有困难的农村学生要给予学杂费减免等资助。
技工学校从农村招生对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对缓解企业技术工人结构性短缺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劳动保障、计划、公安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积极鼓励和支持技工学校从农村招生,并按各部门职责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
二00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