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1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决定,自2008年12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现阶段工作重点为各单位、企业对开具、取得使用发票情况进行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企业均要按照要求进行自查。
二、 用票单位重点自查2007年以来的发票使用行为,对发现重大问题的自行向前追溯。具体包括:
1、是否取得、使用假发票以及假发票的来源与渠道;
2、是否存在倒买、倒卖、转让、转借、代开、虚开发票行为;
3、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虚列支出,滥发职工福利、侵吞国家资产,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 各用票单位对已经取得的各类发票情况,必须认真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表,于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同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发票可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发票原件进行发票真伪鉴定。自查表格及相关知识问答请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ah-n-tax.gov.cn/)、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ah-l-tax.gov.cn/portal/index.htm)自行下载。
四、 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一经查出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财会人员相应责任,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
五、 对于各种制售假发票以及上述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予以保密。举报电话:0551-2831736,510079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