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卫防〔2003〕54号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卫生、公安、农业、药监局(委):
狂犬病是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也是常规疾病监测的重点传染病之一,病死率极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卫生、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共同努力下,我省狂犬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近年来狂犬病发病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2002年全省狂犬病报告发病数55例,较2001年4例明显上升,今年1—7月份已报告发病73例,较去年同期上升8倍多,疫情有在动物和人群中进一步扩散蔓延的危险,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造成狂犬病疫情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地区群众养犬增多,城市的宠物犬、农村的看家犬等数量及密度明显增加;二是犬只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犬只管理失控,犬免疫接种率下降;三是群众对狂犬病危害认识不足,被犬咬伤的患者未采取正确的伤口处理和狂犬病疫苗接种措施;四是狂犬病疫苗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区疫苗供销渠道不规范,难以保证疫苗质量及免疫效果。
为尽快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当前狂犬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形势,组织制定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广泛发动群众、实行群防群控;采取“管、免、灭”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加强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坚决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势头。
近期,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对各类狂犬、野犬的专项捕杀活动,对辖区内犬只饲养管理,人用、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预防接种管理等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
二、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处理违章养犬,以及捕杀各类狂犬、野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的狂犬疫苗注射、登记、发放“家犬免疫证”及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药监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及抗血清质量和供销渠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加强被犬伤害者的诊治与狂犬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处理原则,对被犬伤害的就医者进行伤口处理,及时、全程、规范地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对头颈面部咬伤者及其他重伤者,及时给予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努力提高犬伤者的伤口处理率、全程接种率,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四、 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被犬咬伤后的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实施各项防治措施。
五、 依法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报告和犬只管理。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狂犬病监测,加强疫情报告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疫情,均应及时报告,对谎报、瞒报疫情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犬只饲养监管,杜绝和减少犬只伤人事件。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伤人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犬只饲养管理人的责任。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农委
安徽省药监局
二00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