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物价局、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金融办、安徽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规划建设委)、城乡规划局(规划局)、城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物价局、金融办、人防办,中国银监会各市监管分局,合肥、滁州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管理处):
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进城镇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加强运营管理,实现停车规范有序,改善城镇环境,现将《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25日
附件
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有效解决“停车难、乱停车”等城市交通问题,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提升公共停车场市场化水平,切实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现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总体思路,遵循“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方针,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格局,有效解决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供需不平衡、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提升城市交通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和“停车难”具体情况,统一规划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实施计划。
二是坚持市场运作。坚持市场化方向,全面放开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形成多元化投资建设、规模化经营的格局。三是坚持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统筹考虑周边停车和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利用空间适当提供配套服务,提高公共停车设施综合服务水平。四是坚持产业带动。充分把握公共停车设施经营特点,发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管理的优势,促进智能停车、充电设施、维修保养、便民服务等产业综合发展。
二、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含县城规划区,下同)范围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经营和管理的社会化公共停车场。
(一)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建设为社会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二)既有公共停车场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配建比例的停车场,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地上(下)停车库。
(四)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高架桥桥下空间以及地下人防工程等,按照相关规定建设的公共地下停车场。
(五)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六)住宅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七)经市(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规划引导。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统筹考虑停车供需要求,强化停车场建设的合理布局,突出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重点加强城市老城区、中心区、住宅区、商业、医院、学校、公园和景点周边等公共停车场的科学合理规划,鼓励规划建设立体化、智能化的停车场。鼓励利用自有空间资源,以及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和城市(县城)绿地等的地下空间以及城市零散用地,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库,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必须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公共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励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楼;在地下空间不足的情况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地上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建成区的商业区域,应将有条件的人防工程作为公共停车场;鼓励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项目超额配建公共停车泊位。鼓励居住区周边公共建筑、综合办公楼中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向社会和居民车辆提供停车服务。
(二)保障土地供应。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停车设施,依据规划办理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调整手续。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增强土地的复合利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划分层办理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
(三)完善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的兼具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的人行过街设施、空中连廊、地下车库连接道、交通标识标牌等配套基础设施,由所在地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配套建设,并与公共停车场项目同步投入使用。各地应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互联网﹢建设,通过建设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引导车辆合理便捷停放。
(四)配套商业开发。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公共停车楼泊位超过 100 个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轨道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商业经营面积比例应通过专项论证确定,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定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广告位;具备条件的,可在商业经营面积内开展汽车美容、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其相应收入作为停车场经营收入 , 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
(五)授权特许经营。停车场可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投资人的准入条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投资人。政府授予社会投资人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年。
(六)完善价格机制。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以及交通枢纽等特定场所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统筹考虑财政投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政府与投资者双方协商议定停车收费标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除省定价目录另有规定外,均由经营管理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其停车收费标准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保障产权权益。公共停车场项目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人防工程和机械式停车位除外)。特许经营权可用于抵押融资,但不得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地下停车场涉及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八)规范外部环境。人行道严禁设立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已经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在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撤除。公安交警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停车的查处力度,保障行人、自行车路权;财政部门要确保路内等公共停车泊位委托经营的公开透明,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运营补贴,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促进提高公共停车场泊位利用率。
(九)加大财政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各地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运营。
(十)鼓励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社会投资人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规划咨询、融资和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拓宽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抵押物贷款的政策。研究设立引导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采用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对改善城市环境和交通顺畅的重要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顺应客观实际需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科学有序地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
(二)强化政府责任。城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加强和改善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落实责任部门,科学规划和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规模、投资需求,主动公布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支持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指导,制订完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护标准,指导各地做好公共停车场现状普查、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等前期准备工作,协调解决公共停车场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的做法和经验,促进公共停车场建设有序推进。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投融资等支持政策。省政府金融办、省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地公共停车场建设和使用情况开展督查、指导,有效推动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工作。
(四)发挥市场作用。全面放开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快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满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