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年08月2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劳动力资源动态情况会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36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农委、人口计生委、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
为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整合统计信息资源,建立高效、顺畅的劳动力资源动态情况会商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人口计生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联合制定了《全省劳动力资源动态情况会商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2012年8月20日
全省劳动力资源动态情况会商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4月26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为全面掌握全省劳动力资源情况,科学判断全省就业形势,特建立劳动力资源动态情况会商机制。
一、 会商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人口计生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以下简称“会商单位”)。
二、 会商内容
(一)年度劳动力资源供给情况
1.全省劳动力资源总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2.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3.高校在校学生总数、当年毕业生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4.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总数、当年毕业生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5.初高中在校学生总数、当年毕业生人数、未能继续升学毕业生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6.当年退役士兵人数、自主就业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7.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上年度变化情况。
(二)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
1.农村劳动力资源总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2.省内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人数、主要地区分布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3.省外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人数、主要地区分布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三)省外务工劳动者返乡情况
1.省外务工劳动者春节前返乡人数、省内就业意愿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2.省外务工劳动者春节后省内转移就业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四)外省来皖人员情况
1.外省来皖人员总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2.外省来皖人员中劳动力资源总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3.外省来皖劳动者务工经商人数、主要地区分布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三、 单位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负责全省劳动力资源动态情况会商的牵头组织工作;
2.提供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3.提供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总数、当年毕业生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4.提供省内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人数、与上年度变化情况及主要地区分布;
5.提供春节期间在外务工人员返乡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二)省教育厅
1.提供高校在校生总人数、当年毕业生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2.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人数、当年毕业生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3.提供初高中在校生人数、当年毕业生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4.提供我省派出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三)省公安厅
1.提供全省户籍人口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2.提供全省外出务工经商人数、地区流向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3.提供省内流动人口数及主要地区分布。
(四)省民政厅
提供当年退役士兵人数、自主就业人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五)省农委
1.提供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和农业从业人数、与上年度变化情况及地区分布;
2.提供农村劳动力培训(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培训)数量。
(六)省人口计生委
1.提供全省跨省流动劳动力人数、主要地区分布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2.提供外省流入人口数、主要地区分布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3.提供外省来皖务工经商人数、主要地区分布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七)省统计局
1.协助完成全省劳动力资源动态情况会商数据的审核工作;
2.提供全省劳动力资源总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3.提供全省从业人员总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4.提供全省农村劳动力总数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八)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1.提供农民工监测调查中相关劳动力转移就业抽样调查数据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2.提供农民工监测调查中相关劳动力省内转移就业抽样调查数据、主要地区分布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3.提供农民工监测调查中相关劳动力省外转移就业抽样调查数据及与上年度变化情况。
四、 会商形式
(一)例行会商:每年会商两次,安排在1月份和7月份。
(二)临时会商: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会商。
(三)信息交换:会商单位将本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情况定期通报给其他单位。
五、 指标涵义(部门自定义指标)
1.劳动力,是指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的劳动者。
2.常住人口,是指连续居住满1年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3.省内转移就业,是指省内跨县域就业。
六、 相关要求
(一)各会商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省劳动力资源动态情况会商制度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会商机制高效运行。
(二)各会商单位要安排业务精、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劳动力资源动态会商工作,确保会商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
(三)各会商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强化分析判断,确保会商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
(四)指导各市按照本实施意见建立本地区的劳动力资源动态会商机制。
附件:1.全省劳动力资源动态会商内容结构图(略)
2.全省劳动力资源动态情况会商机制成员名单
附件2
全省劳动力资源动态情况会商机制成员名单
召集人:
刘少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刘晓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处长
徐翔东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吕 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副处长
徐增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处副处长
丁 梅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处处长
杨 林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中心主任
杜新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副主任科员
何金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处副主任科员
黄小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处
省教育厅
左其琨 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处长
史会民 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马家松 省教育厅 基础教育处
胡晶晶 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闫明圣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
省公安厅
陈 梅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汪全龙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省民政厅
李 磊 省民政厅安置处副处长
木 猛 省民政厅安置处副主任科员
省农委
梁仁枝 省农委科教处处长
程晓冬 省农委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主任
省人口计生委
张 洁 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副处长
省统计局
李方启 省统计局人口处副处长
调查总队
周德同 省调查总队农村住户调查处处长
段明明 省调查总队农村住户调查处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