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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5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日期2009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商明电〔2009〕65号

施行日期2009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商明电〔2009〕65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合发(2009)261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七部委办公厅《关于请做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事》(商合电〔2009〕1524号)明电和6月18日国家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五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20号)的工作力度,继续深入规范我省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和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出国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请及时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

附件: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合发〔2009〕261号)和6月18日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商务部等七部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事》(商合发〔2009〕1524号)明电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五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20号)精神,规范我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经营秩序和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出国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对外劳务合作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内国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对增加国民收入、带动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密切对外友好关系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要把对外劳务合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统筹考虑,坚持科学发展,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范、促进和服务的制度措施,确保对外劳务合作在规范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对外劳务合作涉及政府、企业、劳务人员等多个层面,以及出入境、领事保护、权益保障、市场秩序、应急处理等诸多环节,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此次清理整顿的目标任务

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韩军副秘书长在电视电话会议后所作的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建立机制,制订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抓好落实。

(一)各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派劳务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的外派企业,对严重违规且影响恶劣的,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资格条件的,依法撤销经营资格。

(二)各市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民通过正规的渠道出国务工,帮助外派劳务人员了解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常识,提高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的适应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依法取缔违规违法企业和中介,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理和淘汰一批违规的外派企业和中介企业,使本地区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得到基本好转,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劳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健康发展。

三、工作部署

为使我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对专项行动作出如下部署:

(一)成立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组织机制。

成立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清理整顿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由省商务厅于勇厅长为组长,朱宁副厅长为副组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负责定期通报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答复地方的问题。协调办公室原则上每旬召开一次协调会,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外经处,由七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和组成,省商务厅外经处吴贻敬处长为主任。上述其他部门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三)总协调办公室下设七个工作组。

综合组:由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总的协调工作,汇总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简报。

宣传组:由省商务厅外经处牵头,会同七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负责专项行动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涉外工作组:由省外办牵头,负责协调我驻外机构提供非法劳务的线索,协调外派劳务统一签证,查处不按规定擅自送签企业和中介。

打击外派劳务犯罪工作组: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各市公安部门打击外派劳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工作组: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市、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工作组: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有外派劳务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无证经营整治工作组:由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商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指导查处发布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的行为,汇总各市无证经营整治情况,并向协调办公室提供。

(四)各市也要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协调办公室,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地区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并将设立工作机构的有关情况和清理整顿的进展情况上报省商务厅及省直有关部门。

四、清理整顿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6月15日-6月30日)。各市组建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利用媒体、网络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举报非法外派劳务信息。

(二)自查自纠(7月1日-7月20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组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就业中介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的情况上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自查自纠的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商务厅。

(三)清理整顿(7月20日-8月20日)各市有关部门对企业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各类违法违规线索,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力量,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外派劳务行为。

(四)总结验收(8月21日-8月31日)。各市应将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8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市检查验收,对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外派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务求实效。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务求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行动声势。各市印制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 通告,在公共场所、社区、村居广泛张贴;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向合法机构寻求服务,增强群众自我防范和举报违法违规活动的意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进展,适时组织对专项行动部署和相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将派出检查组,对重点市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规定、推卸和逃避责任,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各市要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常态工作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防范体系,落实管理责任,减少和避免发生境外劳务纠纷事件。

(五)切实加强信息情况的报送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每旬汇总上报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写出书面总结,于8月31日前上报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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