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22年05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环发〔2022〕25号
施行日期2022年05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安徽省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2022年5月7日
安徽省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动方案
为巩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成效,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扩大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行动成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违法犯罪线索摸排、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强化跨行政区域违法犯罪等重点案件联合执法、专案经营和提级查办,切实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斩断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链条,严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打压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多发态势。
二、 工作重点
(一)紧盯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农药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等危险废物,重点打击下列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4.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5.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
(二)严厉打击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主要手段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严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
2.重点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三、 时间安排
2022年5月到9月。
四、 工作任务
(一)强化信息化手段,精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1.深入摸排线索。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梳理群众投诉举报、“清废行动”、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行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问题,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反馈的问题。按照深入打好阵地战要求,加强线索摸排,同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和其他监管工作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检查力度,深入挖掘行业性、区域性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2.加强信息共享。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和公安机关畅通协助查询、互调信息的通道,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和整合。对涉案线索依法扩线深挖彻查,尤其要缩短露头线索初查时间,为案件办理赢得主动。
3.开展大数据分析。各地要结合排污许可平台、安徽省三个全覆盖视频监控平台、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落地核查。根据自动监测数据等异常线索,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问题专项核查的通知》(皖环函〔2022〕415号)要求开展交叉检查。
(二)落实执法联动,巩固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1.加强部门协作。各地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职能,通力合作,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跨行政区域或具有集团化、专业化、链条化特征的违法犯罪案件,要通过会商达成共识,共同破解执法难题;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研究制定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严格法律适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对适用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涉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2.强化联动措施。继续推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签订危险废物联合执法机制,认真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规定,建立涉案企业和地区的“黑名单”,提高办案质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固体废物管理和执法等机构,要完善案件信息移交移送、调查处理、协调配合、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确保责任企业整改到位,协调涉案废物处置到位。通过积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联合检察机关开展生态修复金预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做到“应赔尽赔,应修复尽修复”。
3.加强指导和调度。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将对重点案件采取专项督导、提级查办、联合挂牌等手段,在协调跨区域调查、合法取证、规范固定证据、及时移交移送等方面开展办案指导,重点加强对危险废物鉴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固定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严惩重罚。
(三)完善办案制度,切实提升能力和水平
1.强化勘查检查。在现场调查或侦查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对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现场取证和勘验检查工作,做好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确保证据完整、有效。围绕证照、台账、合同、生产记录、用水用电记录、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相关中介交易记录等,对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各类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监督生产工况、治污设施运行与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一致开展核实。完善第三方辅助支撑机制,加强专家团队建设,借助危险废物鉴定机构、自动监测运维公司等技术力量,助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
2.坚持深挖扩线。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向上游产废单位、中间收集单位、下游经营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应当延伸检查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坚持头尾中间一起查、上中下游一起打,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3.注重办案总结。各地三部门要认真分析近年来办理的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征。开展典型案例剖析,针对性地研究提炼侦办技战法、取证指引。组织开展实战练兵、案例培训和分类指导工作,不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收集、整理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执法共性问题,完善机制、创新办法、破解难题,切实提升协作效能和办案质量。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常见违法问题等实际,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广泛动员部署。对专项行动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要拉条挂账,确保件件有着落。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打击活动与“昆仑2022”专项行动有机衔接,一体推进。
(二)强化警示宣传。各地三部门要密切沟通协作,统一宣传口径,准确把握“时度效”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对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影响恶劣的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强化警醒震慑作用。完善并落实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机制,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三)做好帮扶引导。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通过举办环境守法培训和“送法暖企”活动,切实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正向激励措施,引导企业知法、守法、敬法。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10月8日前,将总体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重大情况、典型经验、重要动态随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将对查办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有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