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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安厅等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5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总工会

发文日期2012年07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城〔2012〕141号

施行日期2012年07月1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总工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141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市容局(城管局、执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着力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

(一)大力推进环卫机械化作业,降低劳动强度。针对全省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普遍较低、环卫职工劳动强度大、作业条件差、队伍不稳定且后继乏人的现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逐步减少人工作业,降低作业人员劳动强度。城市道路要逐步推行机扫、洒水(冲洗、清洗)等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作业模式;生活垃圾收运、中转和运输系统建设要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压缩式,有条件的城市要推广“桶装车载”的收运模式。

(二)保障环卫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各地要参照行业定额、标准,确定各级道路清扫保洁所需环卫职工人数,合理安排用工,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超过规定工作量或工作时间的,政府、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落实加班工资或安排轮休,以保障环卫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高温天气要严格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做好环卫职工防暑降温工作。

(三)逐步解决环卫工人作息用房。各地要遵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环卫专业规划,合理布局、配套设置环卫作息用房。各地可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河道整治、公建配套等解决作息用房房源问题,也可利用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新建、改造,统筹予以解决。同时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引导和鼓励沿街单位、商业网点免费为环卫职工提供休息场所等形式,逐步解决环卫职工常年路边吃凉饭、喝凉水、无处更衣和存放工具等问题。


二、 切实提高环卫职工待遇

(一)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8号),从2012年8月1日起,确保环卫合同制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使环卫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增幅。

(二)落实环卫职工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政策。所有环卫用工企业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鼓励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属于事业编制的环卫职工符合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可在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聘用在保洁公司的环卫职工,应随保洁公司一起在属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街道、环卫处(所)等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非事业编制环卫职工,聘用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费,使之老有所养,以稳定环卫职工队伍。

(三)建立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针对环卫一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交通事故频发、时常遭辱骂殴打、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环卫用工单位要在为所有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环卫用工单位要为环卫职工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各地要设立环卫职工救助资金,由当地政府每年核拨一定的专款,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救助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的补助等。


三、 营造环卫事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环卫事业发展资金投入。各地要把环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核拨作业经费。

(二)规范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各地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稳步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要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审核,大力推行以保洁服务质量为竞标主要内容、以确保环卫职工正常合理收入为主要前置条件的竞标方式,实行合理价中标,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环卫作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相应的福利待遇,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应配备的作业机械等内容。

环卫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规定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监管,对用工单位未落实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敦促用工单位整改,确保环卫合同制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加强环卫监督管理。各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承担起环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行业监督指导、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等职能。要加大环卫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环卫监管长效机制。公安、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制止和处理各类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对辱骂、殴打、交通肇事等侵犯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加大环卫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载体,开展环卫主题宣传、评先评优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环卫职工、尊重环卫职工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总工会

20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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