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函[2013]89号
【发布日期】 2013.05.31 【实施日期】 2013.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业品价格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皖价商函〔2013〕89号)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合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上网发电价格的请示》(合价商〔20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号)精神,你市中节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10MW)投入商业运行后,按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280千瓦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你局应责成发电企业真实、完整记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垃圾处理量等资料,保留垃圾处理合同、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银行转账单等凭证,做好审核监督工作,并作为电价补贴的依据。
省 物 价 局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