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21号
【发布日期】 2013.05.30 【实施日期】 2013.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合政办〔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和《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顺应城镇化发展需要,逐步放宽人才引进的落户条件、放宽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落户条件,积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类实施。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巢湖市市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有利于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聚集的政策环境。
三是保障农民权益。充分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户口迁移的主要内容
(三)在本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非农业单位集体户。
(四)在巢湖市市区、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在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登记申请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非农业单位集体户。
(五)我市就业人员,在省级以上体育运动比赛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成绩前三名的、持《合肥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六)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随迁人员,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七)我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高校毕业生可以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在其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八)在我市就业,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获得设区市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九)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并依法纳税,法定代表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十)逐步放宽“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条件。
(十一)集体土地上户口迁移,依下列情形处理:
1.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地生源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入学前户口登记地落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登记。其他户口已迁出的人员,户口不得迁移至迁出前户口登记地。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办理夫妻投靠、子女出生入户登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办理子女出生入户登记。
3.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就业、投资或者居住地在集体土地上的人员,应在非农业单位集体户上登记户口。
三、相关政策衔接
(十二)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依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我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切实保护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不愿意将户口迁入城镇的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业人口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回。要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十四)完善就业保障机制。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十五)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对于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加强城市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十六)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符合条件的应当享受当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新体系。按照政府组织、社会(企业)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改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引进人才及产业工人等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
(十七)完善教育保障机制。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已落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的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十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九)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十一)做好舆论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全面准确阐释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强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大力宣传我市在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十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认真履职,形成合力。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委、国土资源、房产、农业、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导和监督,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意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将执行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市政府。
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