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政法〔2001〕1253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经费财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组织征收各项收费,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支出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坚持跟踪问效。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经费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省交警总队为主管财务管理单位,交警支队为二级财务管理单位,交警大队为基层财务管理单位。
第六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省级管理经费按预算级次和资金的用途实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二章 预算的编报、审批和决算
第八条 省级经费预算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省级经费收入预算包括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
省级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的预算。
第十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省级财政和省交警总队确定的预算编制原则要求,按照收费政策、标准以及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参照上年度收支情况及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省级经费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各公安交警大队根据本单位省级经费收入规模和事业发展的支出需要,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报市公安交警支队。
(二)市公安交警大队在审核所属各大队预算的同时,编制支队本级年度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省交警总队。
(三)省交警总队根据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和管理体制,结合部门和单位的其他资金,按省财政厅规定的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以及全省事业发展规划,对各支队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
(四)省交警总队在审核各支队和大队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经费收支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省交警总队在收到省财政厅批复预算一个月内向支队批复预算,各支队在收到省总队批复预算15日内向大队分解批复省总队下达的预算。该预算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财务收支活动的唯一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省级经费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政策改变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对省级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各公安交警大队要按照总队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对所属县交警大队的省级经费决算进行部署、审核、汇总,同时编制本部门的财务决算报表报省交警总队,总队汇总并编制全省财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属于省级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车辆管理规费(皖价行费字[1996]428号)、驾驶员考试费(皖价行费字[1996]321号)、道路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皖价行费字[1999]68号)、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计价格[2001]1979号)。
第十五条 交警总队、支队和大队所收取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入要按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法[2001]165号)规定上缴省级金库和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按预算拨付给总队,再由总队逐级向下拨付。
第十六条 交警总队应积极督促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缴预算安排的省级收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月逐级向省总队报送《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收入缴库情况表》(表略),省总队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汇总表,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款项、性质分别填制各种票据,严禁票据混用、资金混库,严禁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使用的票据代收其他部门的款项;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票据领用、保管、发放、核销专人负责制度,设置票据账簿,逐级办理票据领用、核销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的支出主要用于保障人员经费和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省级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月逐级向省总队报送《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经费经常性支出拨款申请表》(表略),省总队按月向省财政报送,经省财政审批后,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并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省级经费安排的经常性支出,必须按省人事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省级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月逐级向省总队报送《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经费专项支出拨款申请表》(表略),省总队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省级经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预算安排的自筹基建经费,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省级经费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经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会,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级经费,严禁将省级资金转入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得用省级经费搞计划外投资以及挥霍浪费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重大开支项目,应事先听取财务部门意见,并经集体研究审定。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会部门审批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预算资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对预算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及公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落实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后提出的意见和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检查制度,省交警总队每年要组织一次全省性的财务互审、检查和评比,各支队每年要组织所属大队开展财务互审工作。要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对依法足额组织省级经费收入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无故不完成年度收入预算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票据混用、资金混库;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滥发资金、补贴和实物等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省级预算资金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按《人民警察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交警支队、大队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