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10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交管〔2010〕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统一换发新固封装置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为认真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行业标准的通知》(公交管[2008]2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全省在用机动车新固封装置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即日起,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办理使用旧固封装置的机动车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统一免费予以换发新固封装置,并督促车主安装到位。
二、 车主单独申请补发新固封装置时,按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1元/个)收取费用,并开具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三、 各地所需新固封装置统一在皖安交通标牌厂采购。
四、 以支队为单位,每半年向总队车管处上报一次采购换发、补发业务所需新固封装置计划,由总队安排皖安交通标牌厂统一配送,所需费用由各地按照实际申报领用数量进行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0.79元/个)。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机动车 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换发 固封 通知
抄送:
单位: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印发:201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