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7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消防〔2007〕122号
施行日期2007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消防支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门中推行的五项消防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社会,提高全省公安消防部门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安部消防局的有关规定,总队制定了《安徽省消防行政许可受理一次告知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报总队防火监督部。
附件:安徽省消防行政许可受理一次告知制
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消防行政许可受理一次告知制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公安部消防局的相关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将申报条件、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减少申请人多次往返,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消防行政许可执法服务。
一、设立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场所(窗口)
(一) 在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场所(窗口),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1、 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2、 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3、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4、 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5、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6、 监督、举报电话;
7、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三) 当地政府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行政服务中心的,应当由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公告。
(四)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可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五) 当地政府已确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的,以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二、消防行政许可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一)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 申报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将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在施工前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不得边施工边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2、 提交的材料:
(1)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和全套施工图);
(3) 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有关资料。
(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 申报条件: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使用前,报送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 提交的材料:
(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3) 防火装修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4) 工程竣工资料(包括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
(5) 其他有关资料。
(三)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 申报条件: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拟定使用或者开业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不得使用或者开业的。
2、 提交的材料: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 申报条件: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拟定举办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2、 提交的材料: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
(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
(4)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消防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 办理程序:窗口接待、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专业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领导审签、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 办理程序:窗口接待、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审核验收材料、现场消防验收、领导审签、送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 办理程序:窗口接待、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现场消防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领导审签、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 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 办理程序:窗口接待、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现场消防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领导审签、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 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