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7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交管〔2007〕1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 徽 省 公 安 厅
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号牌发放工作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公开、公正、便民原则,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总队经认真研究,决定自2007年6月10日起,在淮南、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92式”机动车号牌车主自编自选的试点工作,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行。实行车主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工作后,各市车管所目前使用的“6选1”选号系统继续使用,机动车车主可自主选择使用“6选1”系统或者“自编自选”系统选取号牌号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编自选号牌的编号规则
自编自选号牌仍为“92式”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不变,号牌后半部5个号位,在可供选择的号牌资源范围内,由车主自主编排。其中,前两个号位只可使用英文字母(I、O除外),后三个号位只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但不得全为“0”。
二、 自编自选号牌的适用范围
办理注册登记、转入登记的各类载客、载货小型汽车号牌。
三、 自编自选号牌号码的确定
车主将自编自选的号牌号码输入“安徽省‘92式’机动车号牌自编自选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自编自选系统”),系统将自动进行检索并作相应处理:若被选号码号牌未被使用,且符合上述号牌编码规则,系统即自动确认该车主取得被选号牌的使用权;若被选号码号牌已被使用或不符合编码规则,系统将提示车主再次进行编码输入操作,直到被选号牌号码符合确认条件为止。被选号牌号码一经确认,即进入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不可更改。
为提高群众自编自选号牌的成功率,减少群众在车管所的等待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车管所业务大厅专门设置自编自选号牌查询触摸屏,供车主在选号前的进行预选。
四、 自编自选号牌的领取
车主通过“自编自选系统”选定车辆号牌号码后,车管所通过“机动车号牌合成系统”合成打印车辆照片,制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固封螺帽,并于当日将自编自选号牌及相关信息通过公安网络传输到总队车管处。总队车管处将全省自编自选号牌及相关信息汇总后,通知合肥皖安交通标牌厂照单安排制作号牌。车管所提供两种号牌领取方式,即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号牌邮寄到户(邮寄费用由车主承担)或由车主在15个工作日后到当地车管所领取,供车主自愿选择。
自愿选择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号牌邮寄到户的车主,应填写《车主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邮政特快寄递业务委托书》。车管所留存委托书副联并将收件人姓名、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录入车辆登记信息的备注栏。合肥皖安交通标牌厂将需要邮寄的号牌制作好后,直接交由邮政速递公司安排速递。
实行车主自编自选“92式”机动车号牌,是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执法为民”理念,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为切实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总队成立由陈明祥副总队长任组长,总队车管处、科技处、宣传处等为成员单位的车主自编自选“92式”机动车号牌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车管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该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鉴于此项工作将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总队将统一组织对外宣传工作。各地未经总队同意,不得自行组织对外宣传。
特此通知。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00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