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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安徽省公安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5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交管〔2007〕149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公安厅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0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文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 各地接到通知后,立即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 各地要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培训学员和社会监督。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〇七年五月 十五日


附件: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 物价局 文件

财政厅

皖物价[2007]101号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受费标准的函》(公交管函[2007]3号)悉,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7]157号)批准立项。考虑机动车驾驶人承受能力,同意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时,收取每人每期150元的培训费。

二、本文核定的培训费为最终收费,除此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参培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同意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基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用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培训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后、按程序报批。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安全 培训 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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