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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交管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5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7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交管〔2007〕1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

现将《贯彻实施公安部交管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贯彻实施公安部交管局

《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意见

一、 6月20日前,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及其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大队、中队和高速公路大队要全部建立值日警官制度,在接待窗口放置全市统一的值日警官标志,保证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有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支队对各单位值日警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每半年向总队报告一次值日警官制度落实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当地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交通、建设部门的联系,督促公路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在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山体滑坡,路面被洪水冲毁等紧急情况,或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需要采取临时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时,必须在管制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 自7月1日起, 我省境内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要求查询案件侦办情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四、 自7月1日起,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要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限由原法定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自第三季度开始,总队将结合车、驾管业务情况定期研判工作,对各地办牌办证时限进行检测通报。

已实行机动车所有人自选自编号牌号码的地方,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自愿选择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号牌邮寄到户(邮寄费用由车主承担)或在15个工作日后到当地车管所领取。


五、 6月20日前,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要按照总队《关于在车辆管理所设立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窗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公交管[2007]119号)的要求,设立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窗口,为群众在车辆管理所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提供方便。

7月1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车辆管理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市级车辆管理所和有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要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派驻民警,设立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窗口,减少群众为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车辆管理所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之间的往返次数。


六、 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车辆管理所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总队《关于认真实施新推出的4项道路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皖公交管[2006]227号)的要求,继续坚持每月检索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对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或者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以及机动车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以及机动车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后的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或者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


七、 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车辆管理所要按照总队《关于认真实施新推出的4项道路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皖公交管[2006]227号)、《关于在全省试行车主自编自选“92式”机动车号牌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07]174号)的部署和要求,在继续使用全省统一的“6选1”机动车号牌选号软件的同时,自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自选自编号牌。


八、 6月10日前,总队车管处和科技处完成现机动车选号软件新增功能的开发工作,6月25日前完成全省机动车选号软件的升级、调试工作。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报废后6个月内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取得机动车所有权未满3年或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


九、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车辆管理所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延期业务,同时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之日起两年,延期期间,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十、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车辆管理所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或审验业务时,在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提醒机动车驾驶人按时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十一、 交通事故立案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在询问时到场。除刑事侦查阶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 8月31日前,总队负责完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的编制工作,9月1日起首先在合肥市启用,并逐步在全省推广使用。


十三、 总队确定合肥、芜湖支队为开展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工作试点单位。合肥、芜湖支队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规定的条件,于7月31日前上报工作方案,9月1日起允许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商或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试行代办机动车牌证。

代办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应具备的资质: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国产小型客车品牌专营店(4S店)或者具有二手车交易资格的企业;具有办理牌证的场所且不少于3名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全省统一的扩充版软件;代办牌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与车辆管理所联网,并已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汽车销售商、二手车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时,负责以下工作: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进行数据预录入,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整理档案资料,代发机动车牌证。

车辆管理所要加强对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对代办机构销售或者交易的机动车进行查验、确认;对代办机构提交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复核;进行定期巡查,并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发现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有违规办牌办证行为的,停止其代办业务。

代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代办费。


十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对复核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2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要及时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复核前或者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即中止复核工作。经复核后,当事人仍对事故认定存有异议要求再次复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十五、 总队确定芜湖、巢湖支队作为实行交通违法罚款异地缴纳试点单位。芜湖、巢湖支队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银行等部门、单位协调,争取自9月1日起实现交通违法罚款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


十六、 6月底前,总队与合肥支队共同组成自助考试预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7月底前,共同组织开发自助考试预约系统,完成软件制作、设备购置等准备工作。年内在合肥市试行驾驶培训学校代办人员或者申请人在车辆管理所或互联网上自助预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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