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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5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5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刑〔2005〕17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我国公安法医学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目前法医学工作尤其是人身伤情鉴定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已成为案件难结、难诉和群众上访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在总结福建漳州和山东聊城公安机关试行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成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实行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身伤情鉴定公开的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隶属部门、受理鉴定的电话或传真;鉴定人的姓名及照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技术职务、警号。

(二)委托鉴定主体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察、海关、工商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三)鉴定项目。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交通和其他意外事故的人身伤残程度鉴定等项目。

(四)收费标准。包括省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鉴定程序。包括受理鉴定、检验鉴定的业务流程、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鉴定时限等。

(六)鉴定依据的标准。包括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现行的所有人身伤情和伤残鉴定有关标准。

(七)鉴定文书。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鉴定主体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对伤情鉴定需要愈后进行或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公民隐私或委托鉴定主体有合理的特别要求的,鉴定文书交付的时间与形式,可由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主体约定。

(八)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及进行投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九)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鉴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鉴定主体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详实材料、调阅相关病历、要求被鉴定人重新进行医疗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或中止鉴定、申请回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人应当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并做好鉴定原始记录,在约定期间内妥善保管检材与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受理投诉机关地址及电话。包括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同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 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适用范围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承担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职责的鉴定机构。

(二)责任主体是公安机关具备鉴定人资格并从事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的法医、人身伤情鉴定机构及其所属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三、 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是为查明案(事)件、确定管辖、分析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提供科学实证的重要活动之一,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安机关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重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从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将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迅速抓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完善基础设施,配齐必需的检验仪器设备,保障检案经费,建立健全人身伤情鉴定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推进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室规范化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委托鉴定、受理鉴定、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以及鉴定文书的制作、审核、批准、发放等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做到检验鉴定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公正。各地人身伤情鉴定公开的具体形式和详细内容,由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统一设计制定。各鉴定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以专栏和手册的方式公开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十项内容”,并设立意见簿或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身伤情鉴定接访制度,及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人身伤情鉴定的管理,完善业务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错误鉴定导致错案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鉴定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医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实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医队伍建设,优化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强化法医伤情鉴定业务培训,着力推进法医专家梯队建设。要继续充实法医队伍,稳定法医队伍。要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既要严格管理法医队伍,又要关心爱护法医队伍。

(四)切实加强对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监督。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对重新鉴定的规定。要认真查找本地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改正不足。要采取普遍检查、随机抽查、暗访、实地考核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鉴定人主观故意或者不负责任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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