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6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办〔2006〕2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如何决定和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法行为人虽为在校学生,但其两次盗窃行为均为入室盗窃,且相隔时间较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应予处罚。但考虑到该违法行为人为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人宜减轻处罚,即在法律规定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进行处罚,对该违法行为人宜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并执行。
此复
二00六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公安法制 治安处罚 未成年 学生 批复
抄送:厅三处
安徽省公安厅法制处 2006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