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5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通〔2005〕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 徽 省 公 安 厅
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规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管理工作,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交警总队。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剧毒化学品 公路运输通行证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交通厅、安监局、质监局
本厅办公室,治安总队
崔亚东厅长,范韶明副厅长
安徽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工作,加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条 省公安厅和市、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和市、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四条 省公安厅和市、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证机构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在办证场所公布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公安厅建立《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计算机数据库,对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以及单位运输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5吨以上的,由签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当日将证件编号、发证机关、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运输路线(应有具体路名、起讫点)、运输时间等有关信息,实现全省公安机关治安、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承运单位在目的地的,托运人直接向运输目的地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目的地在省辖市市辖区的,托运人直接向省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领。
在省内运输剧毒化学品,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托运人在目的地申领不便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市)公安局或省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异地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件1),经目的地县(市)公安局或省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始发地县(市)公安局或省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领。
跨省运输的,必须向目的地县(市)公安局或省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领。
第七条 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同时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附件11)。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附件9)、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附件10)。
(三)驾驶人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从业资格证(附件12)和押运人员的身份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附件13)。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喷涂“爆”“毒”文字、粘贴反光带、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询比对。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受理办证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附件7),并于当日起对申报文件及机动车、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附件8)。
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异地办理申请后,确认需要异地办理的,应当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附件2)交付申领人,由申领人持该委托书向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附件3);或运输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领人提出异地办理申请后,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信息通过传真公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转递到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应于当日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治安管理部门通报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通知单》(附件4)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知单》(附件5)信息通过传真公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转递给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委托部门委托后,应当对申请人、单位等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并填写《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回执,在1个工作日内通报委托单位。
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要于1个工作日内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通知单》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知单》回执反馈发证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第三章 审核和查验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和查验以下内容:
(一)审核证明文件
1、查询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比对已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比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与机动车行驶证,确认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单车载质量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2、审核托运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行驶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运输进口或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审核危险化学品进口或出口登记证。
(二)审核驾驶人和押运人的资质
1. 审核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从业资格证和押运人员的身份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审核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确认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未满十二分或无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三)查验机动车
1、查验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是否有效,并确认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法定期限。
2、确认运输车辆与其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信息一致,无非法改装行为。
3、确认运输车辆喷涂“爆”“毒”文字、粘贴反光带、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
4、确认运输车辆配备了主管部门规定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检查轮胎花纹深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9.1.1项的要求:即: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
对承运的机动车的审查,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查验表》(附件14)。
(四)审核运输时间和路线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运输时间和路线,经途经地县(市)、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指定。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运输时间和路线的核准,应以运输时间和路线不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为原则。
1、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跨县(市)、跨省辖市、跨省运输的,应当立即通过传真公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附件15)上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2、运输路线不跨县(市)的,由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直接核准; 运输路线跨县(市)的,应当由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省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或由省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直接核准;运输路线跨省辖市或者跨省的,应当逐级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对跨县(市)、跨省辖市、跨省运输路线的指定,应当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核准后的路线予以指定。
3、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的本市内跨县(市)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申请后,应立即以传真等形式向途经地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征求意见书》(附件16)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在收到途经地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反馈意见书》(附件17)后,于当日作出审批决定,并反馈《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的跨省辖市、跨省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申请后,应立即以传真等形式向途经地省辖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征求意见书》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本省途经地省辖市、外省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反馈意见书》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反馈《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
本省内途经地县(市)、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征求意见书》后,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半个工作日内填写并上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反馈意见书》;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填写并上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反馈意见书》;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将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及时转发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外省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征求意见函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四章 批准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查验,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对全部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一条 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公安交通机关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填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于批准当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并要求申请人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存根上签名。
对于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批准,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附件18),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的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并告知运输单位变更情况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或者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或者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的,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必须是每次运输一车一证,不得重复使用。根据运输路线的里程,确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天。
第十二条 对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单车运输超过5吨的,签发通行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单车运输大宗剧毒化学品备案表》(附件19)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通报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实行网上通报制度,在有关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遇有技术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上通报的,可先传真通报。跨县(市)运输的,由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报;跨省辖市和跨省运输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报。
(一)跨县(市)运输的,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表》(附件20)报送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附件21),通报途经地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途经地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回执,于1个工作日内报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跨省辖市运输的,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表》逐级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通报途经地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途经地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回执于1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
(三)跨省运输的,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表》逐级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通报途经地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接到运输剧毒化学品目的地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函时,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函转发至途经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到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到目的地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上网查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并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存档
第十六条 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档案,一证一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档。
第十七条 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下列资料存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档案;
(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原件)。如为接受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还应当存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原件);
(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存根(原件);
(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存根(原件)和回执(原件);
(四)《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复印件)。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有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复印件);
(五)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七)驾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八)押运人员的身份证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复印件);
(九)《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存根联(原件);
(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查验表》(原件);
(十一)《剧毒化学物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核准表》(原件)。
第十八条 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生错误时,应当注明作废并专门建档保留备查,不得涂改。
第十九条 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编号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按国际标准A4纸尺寸,对每次登记的资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即日起施行。
附件
1.异地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证申请表
2.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
3.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通知单
5.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知单
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7.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
8.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
9.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
10.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11.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12.驾驶人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从业资格证
13.押运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1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查验表
15.剧毒化学物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
1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征求意见书
1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反馈意见书
18.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
19.单车运输大宗剧毒化学品备案表
20.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表
21.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
相关附件:
附件21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doc
附件20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表.doc
附件19单车运输大宗剧毒化学品备案表.doc
附件18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doc
附件1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反馈意见书.doc
附件1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征求意见书.doc
附件15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doc
附件1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查验表.doc
附件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doc
附件12驾驶人从业资格证.doc
附件11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doc
附件10道路运输证(车辆)正面.doc
附件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doc
附件8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doc
附件7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doc
附件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doc
附件5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知单.doc
附件4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通知单.doc
附件3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doc
附件2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doc
附件1异地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