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保护广大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航班正常率,降低延误率,提高服务质量。
二、 旅客运输航班延误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相关机场应当及时通告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乘机旅客的合法权益。
三、 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 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无有效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三)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四)强行登、占航空器;
(五)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五、 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六、 禁止故意编造或者传播劫机、有炸弹、炸机等虚假恐怖信息,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 航班延误时,旅客应当以合法手段,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禁止冲击安检现场、堵塞登机通道等扰乱机场秩序行为,禁止以拒绝下机等方式强占航空器,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打砸和哄抢公共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 遇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扰乱机场、航空器内秩序的事件,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应当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引导旅客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不听劝阻的当事人,机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