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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2011年08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卫医秘〔2011〕4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全省禁吸戒毒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都明确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因此,规范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身心康复,提升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减少毒品需求及社会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协调和指导好本地医疗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戒毒治疗工作。


二、 合理规划设置戒毒医疗服务机构。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精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戒毒医疗机构的合理设置是自愿戒毒的前提,为推进全省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的开展,请各市组织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省厅原则上在每个市至少设立一所可以接受自愿戒毒的医疗机构。


三、 认真做好戒毒医疗服务机构的申报登记工作。

根据《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简称办法)要求,我省将对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重新进行申报登记。各地卫生、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戒毒医疗服务机构的申报登记工作。

(一)各地按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109号)(简称标准),对辖区内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重新进行审核评估,按照《办法》要求和《标准》的规定,进行申报。

如当地还未设置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筛选初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要求设置戒毒医院或在医疗机构中设置戒毒治疗科(室)。戒毒医疗服务工作归属于精神卫生工作领域,各地可依托当地的精神病院,尽快弥补当地戒毒医疗服务机构的空白。

(二)各市汇总已经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和具备开展戒毒医疗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当地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批准后按照《办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注册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予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禁止其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戒毒医疗服务申请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告及符合《办法》和《标准》要求的场地、科室设置、人员、设备情况等。

(四)在确定我省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基础上,将确定我省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不包括美沙酮门诊和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机构),卫生部将根据我省上报情况,确定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名单,未列入名单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

(五)请各市在8月15日前将本市所有已开展和拟开展戒毒服务的医疗机构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管处,联系电话:0551-2242908。传真:0551-2242987,邮箱:ahwszyb@163.com。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戒毒 医疗服务 管理 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印发

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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