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商运字〔2008〕877号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皖商运字〔2008〕877号)
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农委、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障肉食品消费安全,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通知要求,决定从今年12月到明年5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及出售、运输、储存、加工病害猪肉的违法行为,消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维护肉品市场秩序,保证肉品消费安全。
二、 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部门细化工作方案,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倡导企业和经营者强化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帮助社会各界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目的,同时各单位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监督、举报和投诉,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2009年1-4月,为整治阶段。各地、各部门组织力量,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2009年5月,为督查总结阶段。各地、各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做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的准备。
三、 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屠宰加工环节
1、打击私屠滥宰。
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农村等重点地区,紧盯屡查屡犯的黑窝点和顽固窝点,集中力量开展查处行动,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和使用伪造许可证书或标志牌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2、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场进场生猪查验制度,对无检疫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监督企业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严肃查处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许可证书和标志牌行为及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屠宰加工企业严格执行进场生猪检查验收制度,认真落实规范操作、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的,依法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运销流通环节
1、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强化生猪检疫,严肃查处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由农业部门负责)
2、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社会冷藏运输设施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3、打击经营不合格肉品行为。加强肉品市场监管,尤其是加大对集贸市场、社区超市肉品经营摊点、柜台的检查力度,督促经营企业健全索证索票和进销台帐制度,依法打击销售不合格肉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
(三)肉食品加工环节
保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用肉安全。监督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制度,确保使用肉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禁私宰肉和不合格肉进入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
(四)餐饮消费环节
保证餐饮环节用肉安全。监督餐饮单位和集体伙食单位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制度,确保使用肉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禁私宰肉和不合格肉进入餐饮环节。强化对卤菜等熟食制作、销售摊点的检查,确保肉品使用和消费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
各级公安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工作要求
(一)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开展专项整治、打击非法交易行为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订具体方案,努力打好这场攻坚战,真正把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二)切实增进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各级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自身职责和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增进协作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和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执法,提高工作效率,消除监管盲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肉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深入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效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不断提高市场巡查密度,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在春节来临之际,开展一次集中行动,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之前,省有关部门也将对部分地区开展联合检查。
特此通知。
附:商务部等七部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8〕486号)(略)
省 商 务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农 委
省 卫 生 厅
省 工 商 局
省 质 监 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