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通〔2002〕75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禁毒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禁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5号)文件和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缉毒罚没收入列入为禁毒专款的通知》(禁毒通字[1991]10号)文件精神,省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厅曾于1992年、1997年两次发文,就缉毒罚没款列为专款作出通知,但由于种种原因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将缉毒罚没收入与公安其它罚没收入混合上交,有的未缴入省级金库,有的则坐支、长期挂账、拖欠不交。为严格落实中央“坚持收支两条线,将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毒犯财产上缴国库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列为专款,如数核拨给禁毒部门,用于本地区开展禁毒、戒毒工作”的指示精神,针对我省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所有依法收缴的毒资、非法收益、罚没款和没收毒贩财产变价款;一律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并以“公安缉毒罚没收入”科目,统一缴入省金库。
二、 缉毒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确定招商银行合肥分行为省缉毒罚没收入代收机构,帐号为2580305710001。代收机构根据各级公安缉毒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罚款,并开具代收罚没票据。由代收机构代收罚款以外的各级公安缉毒部门依法收缴的缉毒罚没收入,由各级公安缉毒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收机构,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及收取的各级公安缉毒部门上交的缉毒罚没收入,应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收入)”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不得占压、挪用。
三、 省财政厅将收到的缉毒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列为缉毒工作专款,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季核拨给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按委按80%核拨给上缴市县(区)办案单位,20%由省禁毒办统一调剂使用,开展全省性禁毒工作。补助各市县(区)的资金,要保证全额用于缉毒工作,不得挪作它用。用于省公安厅统一调剂使用的资金,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四、 严格禁毒罚没票据管理。所有依法收缴的毒资、非法收益、罚没款和毒犯财产变价款,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制并加盖“禁毒”字样的罚没收据,以区别公安机关其它罚没收据。该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实行严格的发放、核销制度。省公安厅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罚没收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发给各市县(区)公安(分)局。
年终,由各市县(区)公安(分)局向省公安厅缴销,省公安厅向省财政厅办理缴销手续。其中,代收罚款票据由省财政厅直接发放代收银行。
五、 由省内两个市、县(区)联合侦办的涉毒案件,原则上由收缴地禁毒机构上缴,有争议的由省公安厅裁定。由省内一个市、县(区)立案主办,另一个市、县(区)协助办理的案件,协助市、县(区)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罚没款和毒犯财产变价款,原则上统一由主办市、县(区)上缴。对协作地公安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主办地公安机关应根据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侦查协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刑[1997]589号)第九条办理,使办案支出得到补偿。
六、 涉及省外追缴毒资问题,按照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禁毒通字[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执行。
七、 禁毒专款的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禁毒通字[1991]10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八、 缉毒罚没收入的收缴与缉毒工作经费的核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安禁毒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坚决杜绝查获单位截留、隐瞒、挪用;坐支和长期挂账不交行为,确保缉毒工作经费专款专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解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省禁毒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将加强监督,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九、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省禁毒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皖禁毒字[1997]032号文件和皖禁毒通字[1992]4号文下发的《贯彻〈关于缉毒罚没收入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实施办法》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