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5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卫监〔2005〕97号
施行日期2005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 各级卫生行政、公安、工商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专项执法行动的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能,各负其责,落实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任务。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信息,通力合作,依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二、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督促所监管的医疗机构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力度,制定合理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号贩子”、“医托”的诈骗活动。
1、在医疗机构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张贴防范标语、进行广播或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提醒患者谨防“号贩子”、“医托”的行骗。
2、依据门、急诊流量,合理设置门诊服务窗口,适当增加专家门诊,进一步规范就医流程,简化就医程序,方便病人就医。
3、医疗机构保卫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并加大对门、急诊大厅、挂号窗口等就医场所及其周边的巡视,防范“号贩子”、“医托”的诈骗活动。
三、 请各市于2005年12月25日前,将本部门工作情况分别上报主管厅(局)。
附件: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略)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工商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