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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18年06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民务字〔2018〕62号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健康安徽2030”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社会管理,规范人口死亡证明的签发使用,严格遗体火化业务流程,加强正常死亡信息、非正常死亡信息、死亡销户信息、火化信息等数据在卫计、公安、民政等部门间的交换共享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规范人口死亡证明签发使用

人口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部门签发的《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

(一)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正常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并进行死因推断后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

(二)公安司法部门签发非正常死亡人员《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其中,由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统一录入安徽省公安机关非正常死亡人员死亡证签发系统(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安管理系统)并打印签章。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统一死亡证明格式。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作的统一制式证明(附件1,含填写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不能为空,使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制的流水号或由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自动赋值。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使用省公安厅制作的统一制式证明(附件2),编号不能为空,由公安管理系统自动编制全省唯一编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死亡证明。

(四)死亡证明填写要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按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定填写。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执业(助理)医师应熟练理解掌握填写说明。公安机关签发《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按照公安管理系统规定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无法存档及打印。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所需材料。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家属需凭死者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者生前病史本(如果有)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卫生计生、公安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是销户、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

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或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死者家属持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销户,并加盖第三联公章。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制,逐级免费发放,各医疗卫生机构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登记、废卡回收制度。禁止在空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盖章。

(七)死亡证明的补发。死者家属遗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属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村(居)委会证明。签发单位应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会死亡证明、补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共同保存。

公安机关补发《死亡证》一式三联,公安管理系统在证件备注位置显示为“第X次补发”字样。


二、 规范火化业务流程及档案管理

(一)严格死亡证明及相关证件核查。遗体处理是对自然人身体权不可逆的最终处置,不仅是火化机构提供服务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方面,事关重大。死亡证明是认定死者基本情况及处理遗体的重要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全省各级火化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遗体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完善遗体处理操作规程,明确对重要环节、证件、信息等方面的核查核验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全省各级火化机构在接收遗体时必须认真核查死亡证明及丧事承办人相关证件。死亡证明核查内容主要包括:死亡证明签发主体是否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是否加盖签发单位公章;是否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公安部门统一制作;是否填写编号;内容是否完备等。丧事承办人身份核查及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身份证件、能反映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住址、联系电话等。禁止收取村委会、社区委、村卫生室、死者生前单位等不适格主体开具的死亡证明。对死因不明或存疑、异地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无处理意见、亲属不到场不确认等情况,从严审核把关,严禁轻率火化、错误火化,确保遗体处理全程留痕。

(二)加强殡葬档案管理。遗体火化档案材料应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馆《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按被火化的死者为单位整理,一个被火化的死者为一档,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第四联、火化证明存根、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等。遗体火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保管期限自遗体火化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保管期限届满后,按《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处置。


三、 规范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的,无论其户籍所在地为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在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超过一个月未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死亡登记或对死亡情况进行公示,根据相关户口管理规定注销户口。公民死亡后,因特殊情况需保留户口超过一个月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保留至公民死亡后三个月,在此期间,户口作冻结处理。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四、 规范相关数据信息交换共享

(一)定期开展数据交换。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公安部门负责建设非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各级卫生计生、民政、公安部门应建立协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等相关数据(附件3),对数据进行比对,并建立跨部门研判会商机制,定期对情况进行通报。数据交换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省级每半年交换一次,市级每季度交换一次,县级每月交换一次。如暂不具备专线联网共享,可采取专用介质人工拷贝方式进行。

(二)保障数据安全。各级卫生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提供并交换的数据信息,仅用于三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和强化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方面。因违规使用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使用部门承担责任。各级卫生计生、民政、公安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制度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使用网络交换数据必须通过专线联网方式,使用介质人工拷贝必须指定专人使用专用保密介质,同时在数据存储使用中应建立健全信息防护和安全审计措施。

(三)优化数据应用。公安机关对通过数据交换比对发现的死亡未销户人员,根据相关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民政部门根据同级卫生计生、公安部门提供的正常死亡人员信息、非正常死亡人员及销户信息,及时与城乡低保、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数据进行比对,严防出现救助对象死亡继续发放补助金现象。卫生计生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共享,提高死因数据质量,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五、 相关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卫生计生、民政、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落实职责,明确人口死亡信息管理工作联络员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完善人员培训、数据交换、数据安全等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进一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签发使用、遗体火化及档案管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数据交换共享等工作流程。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完善督查机制。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建立督查检查、考核评估制度,加强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死亡证明签发、遗体火化、户口注销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公安厅每半年轮流牵头对相关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直至各地人口死亡证明签发使用和相关数据交换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省级三部门专项督查结果通报当地政府。第一次督查将于2019年6月开展。

(三)信息保密及法律责任。对因管理、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医务人员主动出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2018年6月22日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适用于正常死亡人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制作)

附件1-1:20180716_27E5D60F940F46D08554D028C9DB8C09.doc
附件预览

附件1-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表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二、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T2261.2-2003)、《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2003)、《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199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2006)。如发布最新版本,则采用最新版本。请按国家标准填写,国家或地区填写中文简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五)编号:纸质版证明为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制,含有流水编号。电子打印版证明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编号为17位代码,规则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年份(4位)+流水码(4位)。

(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

(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

(九)个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休人员”。

(十)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非正常死亡者)。

(十一)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

(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断或损伤。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填写第一联“(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写的为症状、体征、衰竭,则“死亡原因”填写(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填写举例:

例一:如某人因肺癌导致死亡,

第一联:(a)肺癌;

根本死亡原因:肺癌;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肺癌。

例二:如某人因早年的慢性支气管炎逐渐引起肺气肿,逐渐引起肺心病导致死亡,

第一联:(a) 肺心病,(b)肺气肿,(c)慢性支气管炎;

根本死亡原因:慢性支气管炎;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为“肺心病”。

例三:如某人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造成颅内损伤导致死亡,

第一联:(a) 颅内损伤,(b)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根本死亡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颅内损伤。

(十三)生前主要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三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三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二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二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疗养院等。

(十四)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死后推断”仅限死亡地点为“来院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填写。

(十五)根本死亡原因及ICD编码:二级及以上(含相当)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编码人员填写,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码人员网上填写。ICD编码填写4位国际疾病分类代码。

(十六)补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字家属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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