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1年)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11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安监二〔2011〕101号

施行日期2011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97号),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总结,增强做好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零作为工作的新起点,以零事故为追求目标,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决防止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集中解决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巩固专项行动成效的工作意见和措施。要积极主动向本级政府汇报,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继续巩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细化整治措施,强化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和减少营运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 突出重点,加大县级客运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地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客运隐患整治的各项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整治客运隐患,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加大对县级客运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集中力量组织对县级客运企业开展“六个一”整治。做到对辖区内县级客运企业及场站逐一进行排查;对县级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逐一签署交通安全责任书;对县级客运企业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对县级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对县级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记分、交通事故情况逐一进行清理;对县级客运企业安装和有效使用动态监控系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


三、 统筹兼顾,全面排查整治货运企业隐患

各地要在加强客运隐患整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同时,将预防货运车辆导致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当前,要对辖区内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管理档案。9月底前,各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完成本辖区异地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台帐建设,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货运企业、车辆及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运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不得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公安交管部门要重点对货运车辆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从生产、登记、使用等相关环节严格依法查验把关。对新出厂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未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一律不予登记并抄告相关部门;对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货运车辆,严禁上道路行驶;对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企业,督促其接受处理。至9月底,货运车辆安全检验率应达到95%以上。


四、 严格执法,加大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力度

各地要将专项行动与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要以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和客运车辆通行路段为重点,对道路安全设施隐患整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省际、市际和县际交通安全服务站的主要道路为交警临时执勤岗位,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的要求。要以通行秩序为重点,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强区域警务协作,严查超速、疲劳驾驶以及违法超车、客车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清晰、规范、连续,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的要求,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不连贯、交通标线不清晰、视线诱导设施不齐全、交通安全设施破损的,通报高速经营单位修复、完善,对因多雨出现道路损毁、易积水和塌方的普通公路路段及漫水桥等,报请当地政府挂牌治理,必要时建议对客运班线进行调整,禁止客运车辆通行。


五、 制定方案,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安办〔2011〕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以预防和减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要目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客运企业在组织人员、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车辆设施、现场管理、文明驾驶、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以及绩效评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客运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 加快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

各市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确保稳定,积极推进”的原则,引导道路客运企业加快公车公营改造,逐步实现以公司化经营为主的客运经营结构。道路客运企业要对客运线路经营情况逐个进行排查,条件成熟的线路要尽快完成公车改造;对存在“包而不管”、变相挂靠现象的,要限期改正;继续实行承包经营的,要对承包车辆的运营活动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车辆、驾驶员的各项管理制度。要通过扩大公司化经营比例,规范客运经营活动,进一步减少经营者以及驾驶员的各种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七、 加大投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等四厅(局、委)《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进度,对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有条件的市可以将安装范围扩大至所有客运车辆;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制订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平台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都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的车载终端必须接入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如不符合,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


八、 开展宣传,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

各地从7月份起,要以客运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和场站的宣传阵地建设,通过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等方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示。要以客货运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为重点,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通报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安全隐患,发布提示、服务信息,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7、8月份,要重点加强夏季防疲劳、防爆胎以及雨季安全驾驶等提示短信的发送,力争至9月底对客运驾驶人短信宣传覆盖率达到100%。要在客运企业大力倡导和开展规范使用安全带、选树文明安全驾驶人活动,制定出台相关奖惩措施,鼓励、引导司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组织选树一批百万公里安全运营、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的爱岗敬业、文明安全的模范营运驾驶人,并作为规范客货运企业的长效措施,激励和促进从业驾驶人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九、 加强督导,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

各地要派出督导检查组,以县乡为检查重点,深入事故预防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重点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促整改解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经营资质。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各地要以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和重点,形成相关部门齐心协力、联合行动、及时沟通的工作合力,建立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交换机制,研究提出道路客运安全长效对策和措施,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确保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专项行动期间,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将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市于每月底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电子版,并于9月15日前书面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王本维,0551-3623337 。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朱亮, 0551-2801591。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江亮光, 0551-4657751。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