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13]37号
【发布日期】 2013.05.29 【实施日期】 2013.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
(合价费〔2013〕3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合教〔2013〕17号)通知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费备案管理范围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向接受教育者收费(不含高等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
二、收费备案管理部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报办学所在地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四、收费备案程序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交备案申请,需附教学机构的基本情况、招生简章、招生规模、教学计划、教材资料目录、教育成本测算情况等,并填写《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提交《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查看后,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3、价格主管部门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或下发备案意见函;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备案的项目和标准制作收费公示栏(牌)(式样附后),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五、收费备案有关要求
1、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收费前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不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备案手续不完备或达不到备案条件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备案文号,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及时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等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申请表
2.收费公示(栏)牌式样
2013年5月29日
附件1
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盖 章)
法 人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经 办 人 员
联 系 电 话
办 学 地 址
办学许可证号
民办非企业
法人登记证号
培 训 内 容
培训项目
培训课时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培训费
住宿费
审 核 意 见 : 备案号: 价备
(价格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作为执行依据;
2、如有变更,你单位应重新备案。
附件2
收费公示栏(牌)式样
收费公示栏(牌)
培训项目
培训课时
收 费 标 准
备案文号
定价形式
备 注
培训费
住宿费
***县(市)、区物价监督电话:********
***县(市)、区教育监督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