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政法〔2001〕348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财政局、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
为加快政法部门装备建设步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法部门设备综合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现将《安徽省政法部门设备共建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财力可能及政法部门办案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政法部门设备共建工作。
附件:安徽省政法部门设备共建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法部门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设备建设步伐,提高设备综合利用效率和财政资金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费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以下简称政法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共建共享,是指政法部门能共同使用的信息通信、专业设备,由一家负责建设、管理,其余部门共同使用、共享其资源的方式。
第四条 设备共建原则:财政投资为主,在现有设备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一家主建,几家共用。
二、共建范围
第五条 政法部门之间、系统内部及区域之间,5万元以上用于办案且能共同使用的技术设备,实行设备共建、资源共享。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一)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设备;
(二)政法部门信息通信设备;
(三)其他技术设备。
第六条 共建设备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提出,经过专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财力可能及办案需要的轻重缓急,实行一次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分步实施,优化政法部门的资源配置。
三、投资管理
第七条 共建设备的主建单位,按照“设备购建和管理权交给设备利用率最高且办案最必需的部门”的原则,由政法部门共同商定。
第八条 政法部门现有的已列入共建设备目录的设备,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投资改造和更新。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共建设备购置计划,分年将资金列入共建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条 共建设备按照省政府《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8]25号)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能通过政府采购的设备,由财政部门和主建单位共同协商购置。
四、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主建单位制定共建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经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确定后,共建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第十二条 主建单位负责管理共建设备,提供设备运行所需的场所和设施,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共建设备管理、维护经费及日常检测材料消耗经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非主建单位本着“办案必需,节约高效”的原则,使用共建设备。非主建单位使用有关共建设备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送检单位技术人员会同主建单位技术人员共同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定。
第十五条 主建单位按照“即时受理,优先安排”的原则,与非主建单位技术人员共同对送检项目进行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的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提供优质服务。共建单位和市县政法部门刑事公诉案件的送检项目,实行免费服务。
五、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设备共建工作由政法委牵头,财政部门与政法各部门联合成立设备共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政和政法共建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部门与政法财务及技术业务部门组成,负责共建设备项目的选型、论证,考察、审核各主建单位技术力量及场地情况,制定共建设备购置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审定共建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等。
第十七条 共建办公室聘请有关法律、技术专家,成立专家论证委员会,负责对共建设备的可行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证,确保共建设备的科学性、实用性。
第十八条 政法各单位共建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会同技术业务部门,具体承担提交本单位需主建的设备项目、型号、价格,主建论证依据,设备主要特点及使用范围,设备场地条件,现有技术人员情况,制定本单位主建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等。
六、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设备主建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共建设备的使用管理,不断提高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检测水平达到规定标准,遵守共建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财政和政法部门每年定期对主建单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主建单位每年定期向共建领导小组提交共建设备使用、运行等情况,领导小组根据共建单位报告,对共建单位进行考评,奖优罚劣,促进共建工作不断有效的开展。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