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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交路函〔2020〕437号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省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813号)的工作安排,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安徽省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30日


安徽省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的清理整改成效,保障全省公路和城市道路网络畅通,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81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安排,聚焦公路和城市道路两大领域,深入排查清理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违规设置问题,全面改善公路和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优化货运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 行动目标

(一)聚焦依法依规全面清理的目标。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省治超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规范清理,对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

(二)聚焦保通保畅的目标,全面排查和清理规范,除确因保护上跨桥梁和隧道、收费站以及乡道、村道安全需要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可予保留外,其余限高限宽设施和违法违规设置的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


三、 整治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和“分类排查、归口督导、限期整改、集中公示”的要求,对照“六个必须”标准,严格清理整治。

(一)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二)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 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有关管理要求》(附件2)以外,必须坚决拆除。

(三)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四)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 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五)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 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四、 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等部门要举一反三,在各市(省直管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严格组织实施,逐一核查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设置情况,特别是对县道上的限高限宽设施除(附件2)中明确予以保留的外,其余一律拆除,做到全面清理、不漏一处、不留隐患。

(二)严格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等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后依法依规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附件3),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并主动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要强化日常养护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公示牌,公示设置、养护、审批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设置等问题,坚决查处清理。

(三) 积极创新,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设施设置相关政策规定,把好新增设施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对有设置必要且依法批准的,结合实际,优先推广可升降、可监控等人性化限高限宽设施。拆除或取缔相关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后,要依法依规完善警告、禁令和指示标志。鼓励各县(区、市)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等部门创造条件,在货运通道、重要桥梁和路口等节点位置,优化完善相关标志,科学合理布设电子抓拍、不停车检测、视频监控等技术监控设施,提升精准管理与服务水平。在公路改扩建或养护施工中,要合理安排工期,明确绕行路线,做好提前公示、现场组织和交通疏导等工作,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出行。


五、 时间步骤

(一)2020年12月7日前,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实际,提出专项工作要求,全面系统梳理整改情况,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排查清单(可参考附件3)。

(二)2020年12月10日前,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等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对照排查清单,分类逐项清理,同步完善相关警示、禁令、指示等标志,安装技术监控设施,形成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清单(拟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2020年12月15日前,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等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整改落实效果评估,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按照行业归口,分别报送四部门联系人。


六、 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市(省直管县)政府领导下,明确部门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沟通协调,不折不扣完成整改落实任务。要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进一步健全目标责任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对行业领域内保留、增设或拆除的设施、卡点,要统筹安排,定期巡检,严防问题反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推进公路及城市道路服务管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 加强监督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明确责任人开展逐街、逐路拉网式排查,建立汇总清单,实行对账销号管理。对难以确定主体的违法违规设置的公路和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分别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拆除,确保整改到位,严防问题反弹。要强化过程监督,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推进不力、进展缓慢,打折扣、搞变通、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落实。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 座谈交流等方式,大力开展政策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营运企业、货运司机诉求和建议,积极回应,认真整改,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有序开展。

请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等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信息 报送工作,及时掌握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自即日起,每周四中午11点前报送本周工作进展情况。联络人名单(附件4)、实施方案、排查清单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10点前,总结报告、落实清单于2020 年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四部门联系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孙 前,电话:0551-63622330,传真:0551-63622327,信息报送邮箱:409662944@qq.com

省公安厅:黄毅鹤,电话:0551-62801522,传真:0551-62801522,信息报送邮箱:916838166@qq.com

省生态环境厅:李睿嘉,电话:0551-62376665,传真:0551-62376606,信息报送邮箱:ahsdqb@163.com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谷 超,电话:0551-62878900,传真: 0551-62878900, 信息报送邮箱:ahjscj@126.com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pdf
附件预览

2.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相关管理要求

3.现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xlsx
附件预览

4.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人名单.docx
附件预览

附件2:

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有关管理要求


一、可予保留的情形

(一) 公路或城市道路下穿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南 水北调等桥梁或涵洞时,在桥梁、涵洞前方可设置限高设施, 但必须满足相应公路、城市道路净空要求。

(二) 现有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上跨桥梁、隧道等构造物 影响建筑限界,且难以短期内解决时,可设置临时限高设施, 但最长设置时限不得超过3年。

(三) 为实现客货车分离,在收费岗亭前方可设置限高 设施。限髙设施以柔性为主。

(四) 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的公路桥梁,且短期 内难以改造时,可设置临时限高限宽设施,但最长设置时限 不得超过3年。

(五) 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 路上设置的临时交通防疫留验站。

(六) 公安机关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拦截查缉涉嫌违 法犯罪车辆和人员,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

二、保留后需满足的条件

(一)严格控制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数量,一条路线最多只能设置一处,并预留消防和卫生急救通道,或具备 调节高度等功能。

(二) 限高设施宜设置于平面交叉口入口处。在桥梁和 隧道前设置限高设施时,宜在进入该路段的平面交又口处设 置限高要求相同的警示限高设施。

(三) 限高限宽标志应与限高限宽设施配合使用,并在 限高限宽设施上设置黄黑相间的立面标记,立面标记宜采用 反光膜。

(四) 在限高限宽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临时 限高限宽设施还要公示设置的起讫日期。

(五) 双车道公路不宜设置限宽设施。

(六) 小半径弯道、下陡坡或视距不良的平面交叉口等 不宜设置限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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