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学〔200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
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指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同)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列入就业管理范围,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我省高等专门人才培养步伐,推动“双百工程”实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现就做好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就业对象
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对象为,取得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经过电子注册)、非在职、两年内在全省范围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应届专科以上毕业生。
二、 就业程序
1、毕业生持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证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出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用人单位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件、非在职证明或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函等材料,可到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教育厅签发《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样式附后)。
3、毕业生凭《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4、毕业生凭《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培养单位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三、 户籍管理
毕业生凭《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本着自愿的原则,原是农业户口的和户口待定的,在就业地落实非农业户口;凡就业地有住房的,在居住地落户;尚未有住房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集体户口。
四、 就业待遇
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后享受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同等待遇。
五、 有关要求
各级教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公安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多方位开展就业指导,积极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公安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