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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民政厅等关于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共青团安徽省委,安徽省妇女联合会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民务字〔2017〕124号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教委)、公安局、团委、妇联、关工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家庭监护在关爱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家庭是儿童成长最适宜的场所,良好的家庭监护有利于儿童的心理、生理、情感的发育。近几年,由于家庭监护的缺位,全国部分地方连续发生一些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虐待、遗弃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甚至导致死亡的极端事件。根据摸底排查数据,我省农村留守儿童中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监护的占比为95.2%,这些实际监护人普遍年龄偏大、学历较低;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实际监护状况较差,存在一方出外打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现象,极少数还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为每名农村留守儿童落实监护人,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赋予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职责所在。各地要充分认识落实家庭监护责任的重要意义,紧紧牵住这个“牛鼻子”,树立底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家庭温暖。


二、 及时部署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对父母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会要加强以下工作。

1.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确认工作

对于前期摸底排查中监护情况较好、一般的农村留守儿童,其中,是由其父母委托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是由其父母委托非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照料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由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附件1)。委托确认书一式四份,受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各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抄送留守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一份。(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前)

2.开展受委托监护人能力评估工作

对于前期摸底排查出的监护较差以及由非直系亲属、朋友(含托养在非公办机构)承担监护责任的农村留守儿童,要逐一再次核实监护情况,评估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受委托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能力及其履责情况,《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表》见附件2。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县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为评估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地监护评估任务见附件3。(完成时限:2017年8月中旬前)

3.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帮扶、干预工作

(1)对于无人监护以及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按照《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皖民务字〔2016〕69号),由公安机关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留守儿童父母返回后应携带留守儿童共同外出务工、或留下一方监护照料、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受委托监护人的,应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

(2)对于评估结果为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督促其立即返回或帮助受委托监护人切实提高监护能力,监护能力无法有效提升的,应更换受委托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接受帮助后能够履行监护责任的,或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确定新的受委托监护人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再次进行评估,并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

(3)对于评估结果为受委托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履责不到位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定期随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要组织专人对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法治宣传、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经督促指导后,受委托监护人能够履责的,在村(居)民委员会监督下,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多次劝诫仍拒不履责的,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及时更换受委托监护人。(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留守儿童不在户籍地居住的,由受委托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开展上述工作,留守儿童户籍地提供协助。

各地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上述工作时,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或者经联系后其父母拒不履责的,符合《实施意见》“强制报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要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各地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存在监护缺失,符合《实施意见》情形的,也要履行强制报告责任。


三、 积极构建家庭监护监督的长效机制

1.强化信息平台管理。信息台账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的基础,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更新信息台账,及时录入民政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及时将失学辍学、无户籍留守儿童情况通报给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准确把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杜绝错报、漏报等现象。市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汇总表报省民政厅。(完成时限:季度报送、持续实施)

2.强化工作机制建设。农村留守儿童的被监护照料情况是动态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坚持“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边评估、边整改、边确认”的原则,及时评估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及时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评估、委托确认的工作细则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每一个农村留守儿童都有实际监护人,守住关爱保护的安全底线。市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督促指导,推动监护评估、委托确认工作常态化、机制化。(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3.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各级妇联要依托家庭教育专家、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保护专干等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提供常态化、专业化、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父母及受委托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帮助监护人提高自身素质。各级团委、关工委要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少先队员、“五老”队伍,开展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责任的落实工作。(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各地《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确认及评估完成情况表》(附件4)由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联系人:吕金兵,联系电话:0551-65606068)


附件:

1.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表

3.全省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评估任务分解表

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确认及评估完成情况表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安徽省妇女联合会 安徽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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