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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儿童保护专干工作规范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7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民务字〔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儿童保护专干工作,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规政策,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儿童保护专干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月24日

安徽省儿童保护专干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儿童保护专干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皖民福字〔2016〕16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儿童保护专干是在村(居)提供儿童福利服务、开展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一般由村(居)委会成员担(兼)任。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对象确定可根据当年省政府民生工程公布的实施办法而定。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困境儿童是指处于困境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设立、管理、考核儿童保护专干,保障儿童保护专干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儿童保护专干开展儿童保护工作,为儿童保护专干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民政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儿童保护专干培训,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工作。


第七条 儿童保护专干的主要任务是对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儿童照顾和发展方面的科学指导,开展儿童信息筛查与管理,宣传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法规、政策,维护儿童基本权益。


第二章 儿童信息筛查及管理

第八条 儿童保护专干在任职后3个月内应走访所有儿童及其家庭,进行全面排查,了解每一位儿童基本信息及情况,对儿童的基本生活情况、监护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学习情况作出初步评估,并认真填写《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和《服务儿童需求调查及评估表》(附件2)。

信息登记表实行一人一档,分类动态管理,并建立电子数据库。每年12月底前对年满18周岁、死亡或迁移的儿童办结归档。


第九条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儿童保护专干要在乡镇的指导下,按季度进行基础信息台账更新,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中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对象,儿童保护专干要定期随访,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中由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保护专干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条 对于儿童遭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儿童保护专干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干预帮扶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儿童类型的特点定期开展家访,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儿童及其家庭予以重点关注,每次家访后认真填写《儿童服务记录表》(附件3),《儿童保护专干家庭访视工作记录表》(附件4),并及时归档。每年12月底前填写《--年儿童福利服务信息统计表》(附件5)。


第十二条 每学期不少于一次走访辖区内的幼儿园、中小学,了解儿童在校(园)情况,并与教育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第十三条 在“儿童之家”等场所设立“报告箱”,及时受理和核实儿童保护相关信息,并向村(居)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儿童服务

第十四条 协助孕期妇女定期检查,指导家庭开展儿童养育准备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知识;督促0-14岁儿童监护人按要求,必要时协助监护人(照料人)带领儿童到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疫苗和接受健康管理等由国家免费提供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协助新生儿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户籍登记。发现未及时办理的,向其说明程序并督促办理,对有特殊困难的儿童或家庭应协助办理;发现故意拒绝办理的,进行教育引导,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向新生儿监护人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相关政策,并督促其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参保(合)手续。

定期邀请村医务人员或医保部门为居民宣传医保、儿童卫生以及疾病预防等知识;发生流行疾病时,协助重点做好儿童疫情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 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监护人办理儿童入学手续,发现侵害儿童受教育权利的,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或上级教育部门。

发现辍学儿童,报告乡镇(街道)或上级教育部门,协助查明辍学原因,配合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辍学儿童复学。


第十八条 对已满十六周岁儿童有意愿上职业学校学习的,及时帮助儿童家庭寻找职业学校。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监护人返乡创业或就业的,引导或协助办理社会保障等。


第十九条 协助监护人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证等。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链接工作资源,帮助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获得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特殊困难儿童及家庭申请救助。


第二十一条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开展干预帮扶,及时协调、链接有关政策和资源。


第二十二条 在村(居)“儿童之家”不定期举办儿童康乐活动、亲子活动、儿童及家长学习培训等,平时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1天,节假日增加开放时间或根据需求适时开放。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定期以入户宣传、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宣传与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以儿童家长专访、致家长“一封信”或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宣传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开展防溺水、安全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儿童特别是女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方法。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监护情况较差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父母及委托监护人宣传引导,协助其获得儿童养育、儿童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十六条 每年在“六一”儿童节,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居民对儿童保护问题的发现意识、报告意识和求助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对儿童保护专干的工作应给予协助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保护专干等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儿童保护专干年度社会工作培训不少于30学时,逐步推行儿童保护专干持证(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 儿童保护专干在开展日常时应当做到:

(一)在接待居民求助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尊重、不歧视儿童及家长,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平和;

(二)应耐心倾听、认真了解儿童及其家庭的情况和需求,及时回应。遇到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时,应当做好儿童和家长的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介入或向上级汇报;

(三)在工作中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四)在工作时收集和记录的内容、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泄露。禁止向外透露涉及儿童及其家庭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儿童保护专干工作成绩突出、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儿童保护专干出现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无故不参加培训,随意透露儿童隐私或其它恶劣行为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省民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5.___年儿童福利服务信息统计表 4.儿童保护专干家庭访视工作记录表 3.儿童服务记录表 2.服务儿童需求调查及评估表 1.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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