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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促进优化提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7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民儿童字〔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促进优化提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残联

2023年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促进优化提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管理,促进机构优化提质,提升全省儿童福利服务水平,更好履行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使命任务,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管理,提升机构养育、治疗、康复、特教、安置和社会工作综合服务能力,切实增强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规范化服务管理水平

1. 严格入(离)院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严格落实儿童入院接收有关规定,规范入院流程,依法为应当收留抚养的儿童办理入院手续。对新发现的弃婴(儿),应向发现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弃婴(儿)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将弃婴(儿)送医疗机构进行全面体检、传染病检查、医疗救治等,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60日后,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出具弃婴(儿)DNA信息比对结果。经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儿童福利机构为弃婴(儿)办理正式入院手续,并尽快向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为弃婴(儿)办理户籍登记。


2. 提高养育能力。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儿童的年龄结构、身体状况、性别性格、智力心理等特征,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采取机构抚养、院内类家庭式养育等方式养育儿童。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筛选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严格规范家庭寄养工作,稳慎开展家庭寄养。对已经开展家庭寄养的儿童,符合收养条件的,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收养登记;对于出现应解除寄养关系情形的,予以解除并将儿童接回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家庭寄养协议到期的,经评估不符合家庭寄养管理有关要求的,不再签订新的寄养协议,及时将儿童接回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对于经评估研究后继续开展家庭寄养的,严格履行办理程序,并上报主管民政部门。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家庭寄养管理。儿童福利机构每月必须实地走访一次家庭寄养儿童,并做好走访记录。


3. 加强医疗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应具备基础医疗服务设施设备,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设立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的,要严格依照决策程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报主管民政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机构内抚养儿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在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发现儿童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干预。儿童突发危重疾病时,要及时送医救助。切实发挥“明天计划”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作用,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开展院内病残儿童身体状况全面筛查,对有医疗救治和康复需求的儿童,及时送医救治,做到“应救尽救”。儿童确需跨省级行政区域接受治疗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并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入院时要及时核实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要积极协调当地医保部门,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对新进入儿童福利机构、未落户无医保需要紧急救治的儿童,符合安徽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条件的,按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积极予以救治。要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相关诊疗记录、病历等要及时整理归档。


4. 提升教育水平。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报备,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于年满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民政部门要及时发放“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助学金。对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依法保障其接受特殊教育。教育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结合儿童身心成长状况,开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并结合送教上门等形式,做到“学有所教”。


5. 优化康复服务。着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设施设备,确保场地、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等达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准入条件。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残联等部门,将经评审达到规定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儿童福利机构,认定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根据实际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具备一定基础,暂时达不到残联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部门组织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推进机构达标。对于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要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


6. 推进安置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要落实《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要求,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提出安置方案,并报机构所属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未保委主要成员单位审批。


7. 加强社工介入。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支持社工在机构内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人际调适、亲职教育等专业服务。民政部门要将社会工作知识纳入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融合发展,稳妥引导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8. 支持拓展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范围,盘活共享优质资源。机构内设立特教学校的,可向社会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开展特殊教育;已被认定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可向机构外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养育、远程教育、远程医疗、远程康复指导培训等服务。


9. 规范资金发放。民政部门要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挪用、截留孤儿基本生活费等专项经费。儿童福利机构要切实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基本养育需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儿童伙食费、医疗费、教育费、被服费、日用品费用等,严禁用于机构运营、设施设备改造、人员工资发放等。市级民政部门要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对儿童福利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10. 完善设施设备。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优化提质工作实际需求,做好康复、特教等设施设备配置方案,突出急需设备配置、医疗救治和康复训练等重点功能建设,用足用好中央福彩公益金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改造,发挥上级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积极争取市县财政资金用于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民政部门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改扩建前期论证,开展项目储备,积极争取纳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项目。


11. 严格安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围绕管理服务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食品、卫生、应急、消防、资金、档案、疫情防控等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制度,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保障机构内儿童生命财产安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对儿童开展人身安全教育和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等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和心理辅导。依法开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对应聘儿童福利机构岗位者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虐待、拐卖、性侵害、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查询,发现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及时解聘。落实强制报告职责,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加强走读就学儿童管理服务。组织外出集体活动时,做好应急预案,遇突发情况要迅速处置,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人要依法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防控措施。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正常死亡或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或者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儿童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取得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及程序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主管民政部门,并依法做好遗体处置、户籍注销等工作。相关医疗证明、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报案证明、火化证明、骨灰或遗体处置情况记录、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要完整存入儿童档案。


(二)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12. 规范档案管理。市县民政部门要指导所辖儿童福利机构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并录入儿童的基本情况及重要医疗、康复、教育等信息,做到数据准确、动态更新。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落实业务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动态管理机制,在儿童入院的同时,及时建立业务档案,确保“一人一档”“动态管理”。档案材料要真实、完整、清晰,能够全面、准确、细致反映儿童进入机构、在机构、离开机构三个阶段的情况,特别是儿童在院生活、就医、康复治疗、就学、寄养、收养、死亡、成年安置等过程与情况。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已入院儿童,要及时联系公安部门进行采血检验入库比对。要加强机构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档案信息化要求,推动开展传统载体业务档案数字化工作,加强对照片、音视频等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保存。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转入其他机构时,要将业务档案一并移交并长期留存副本。儿童离开儿童福利机构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业务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13. 规范收养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对集中收留抚养儿童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评估适合回归家庭生活的儿童,按照“应送早送、应送尽送”的原则,经集体研究、会议决定,及时安排送养,严防个人决定,促进儿童尽快回归家庭生活。对经评估后适合送养的儿童基本信息,由儿童福利机构录入安徽省收养评估系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查验DNA信息比对材料,对外发布公告,规范使用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系统开展收养评估。坚决杜绝未经收养评估私自办理收养登记行为。严禁将捐赠作为收养前置条件或设置捐赠标准。严禁将捐赠与收养挂钩。各地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一律不得在完成收养登记前接受收养家庭的捐赠。


14. 加强信息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定期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儿童漏保问题。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清理,做到应退尽退。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录入与更新,做到审批当月将儿童及其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从提出申请之月起计发基本生活补贴。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在当月对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三)夯实专业化队伍建设

15. 加强护理员队伍建设。各地要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按照一线护理人员与生活能够自理的儿童比例为1:4、与生活半自理的儿童比例为1:2、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儿童比例为1:1要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照料。通过多种形式,选拔优秀孤残儿童护理员参加各级孤残儿童护理员竞赛,以赛促训,切实提高护理员服务水平。各地应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薪酬指导标准,保障一线护理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


16. 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儿童福利机构要配备医疗卫生、康复保健、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取得相应教师、医护和康复师等资格的工作人员,民政、教育、卫健等部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教育和医疗培训、职称评审、褒扬激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等。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医疗康复专业服务,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儿童康复质量。


17. 强化基层儿童福利队伍政策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培训,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解读纳入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年度培训重要内容,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指导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基本生活保障;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儿童,村(居)儿童主任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三、相关要求

18. 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把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和优化提质工作作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干部职工涵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敬业精神。


19. 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特殊儿童群体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卫健以及残联等相关单位要强化与民政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业务指导,落实资金保障,共同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20. 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益的责任意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报道恤孤慈幼正面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参与儿童福利工作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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