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21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永等17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王永 安徽润志律师事务所
黄卫忠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刘瑞峰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晶晶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沈耘枫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方茂宏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吴宁宁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耿长丰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三、蚌埠市
路群利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梅伦 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
章鹏兵 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五、六安市
周亮 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六、宣城市
杨晓彬 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
解在梦 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
李忻怡 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
周浩 安徽宣郎律师事务所
七、安庆市
曹宗国 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