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2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孙大伟等1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
孙大伟 由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吴江南 由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润志律师事务所
高春兰 由国浩(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姜孝虎 由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梅明 由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转入广东华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倩 由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红 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
王颖 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
丁苏婷 由安徽徽正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怀阳 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家维 由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叶茂林 由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张静 由安徽兴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乾震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蔡显根 由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朱彩灵 由上海日盈(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
王丽君 由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定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