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商建〔2021〕54号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细则》)、《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强化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政策法规宣贯实施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贯。加强《办法》、《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全面准确掌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基本内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行业管理。
(二)引导科学合理建设。加强对行业形势的分析研究,引导企业立足行业实际,科学分析所在地机动车保有量、年机动车报废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投资建设。
(三)推动行业有序发展。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完善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推动回收拆解网络合理布局,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二、 依法有序开展资质认定
(一)资质认定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
4.《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
(二)申报条件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三)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认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章程;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四)资质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向拆解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经由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转交申请,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初审转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并自接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商务厅(政务中心窗口)。
3.受理审查。省商务厅(政务中心窗口)自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依法受理的,省商务厅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
4.现场验收评审。通过审查的企业,由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具有专业代表性。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时间由省商务厅确定,并及时告知企业。
5.公示。省商务厅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等,认为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安徽省商务厅公众网”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商务厅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资质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资质认定并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6.核发证书。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创建企业账户,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
(五)时限要求
1.审查、决定时限要求。省商务厅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2.现有资质企业重新认定时限要求。《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快升级改造,并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申报程序重新申请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规定时限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省商务厅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3.期间排除。现场验收评审、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认定时限内。
4.期间禁止。回收拆解企业因违法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三、 规范回收行业监督管理
(一)加强企业变更管理
1.企业注册信息变更。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2.拆解经营场地变更。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需重新申请资质认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1.备案管理。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省商务厅备案,并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文档:(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现场核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照企业提交的《备案表》,依法对拟备案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属实的,在备案表上签署“属实”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由回收拆解企业上传至信息系统。地市商务部门现场核查后,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告知省商务厅。
3.拆解管理。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含回收网点)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三)加强部门协同管理
1.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商务、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部门联络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形成规范行业管理、强化行业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合力,并为企业设立和行业管理提供政策、法规、技术咨询等服务创造良好条件。要通过部门会议、联络员制度等形式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2.明确部门职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报废机动车再利用相关工作纳入地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政策。县级以上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回收拆解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注册和有关信息录入,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依法监督解体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在拆解或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加强行业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推进整改并进行“回头看”。属于其他部门的职权事项,依法移交。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对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守法诚信企业,积极引导鼓励,推动做大做强,对违法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回收拆解回收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培训,强化场地、拆解、存储等现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
4.促进行业自律。依托报废机动车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政策宣讲、工作调研,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实现自律发展。
四、 执行《细则》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资质认定书》。《资质认定书》分为正、副本,尺寸、样式、编码规则等由商务部统一设计规定,省商务厅负责监制印刷和打印、颁发。
(二)关于《备案表》。《备案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回收拆解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备案信息表并提交,省商务厅在信息系统审核确认后,为分支机构设立账号密码、填写编码,系统自动生成可打印的完整备案信息表,回收拆解企业自行打印并交分支机构留存。备案信息表实行统一编码,共13位数字,其中第1-10位为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编码,第11-13位表示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顺序,如“007”表示企业设立的第7家分支机构。
(三)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回收证明》尺寸为横版A4,共六联:车主联、公安交管部门联、回收拆解企业联、商务主管部门联、申领补贴联、交通运输部门联。《回收证明》采用企业直打模式,加盖各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回收企业印章,标明“安徽省商务厅监印”字样,包含“全国汽车流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且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得车辆相关信息以及核验《回收证明》真实性。回收拆解企业打印《回收证明》后,应当及时交送报废机动车车主和各相关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回收证明》相关工作台账,规范记录本行政区域内《回收证明》的使用、作废、信息变更、重新开具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次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
(四)关于专家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专家,按《细则》规定及“本地优先、就近选取、比例适当”的原则,从“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全国专家名单或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家库中产生。参与现场验收评审的专家成立专家组,依据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对现场验收评审结果负责。现场验收评审完成后,由省商务厅及时将经专家签字的评审意见提交“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五)关于信息系统使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已将管理端和企业端业务操作指引上传至登录系统首页,可自行下载查看。如遇有技术问题,可联系信息系统技术支持人员。电话:010-67870108/5377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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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