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合水计财[2013]6号
【发布日期】 2013.05.26 【实施日期】 2013.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务监督检查
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务局加强局属单位经济实体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合水计财〔2013〕6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属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实体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局水利发展新要求,现将《合肥市水务局加强局属单位经济实体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水务局加强局属单位经济实体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局属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局属单位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实体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经济实体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实体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涉及经济活动的规范、财经纪律的执行、管理工作的改进,而且直接影响经济实体的发展。要充分认识经济实体对促进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严把财务管理关口,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机制,督促经济实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实体的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
二、理顺财务监督管理体制。局属各单位根据经济实体的投入情况,按照“谁投入、谁拥有,谁投入、谁监管”的原则,对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明确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经济实体的经济财务安全负责。局属单位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或指导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济实体如需外聘财务人员,应征求局财务部门意见,并经局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优化经济资源配置。局属各单位应积极探索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方式、改善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集中优质资源、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对长期无业务、经济效益不显著、经营范围类似的经济实体进行清理、撤销、合并。
五、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济实体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明确出资人及经营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局属各单位应支持经济实体依法自主经营,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经济实体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规范投资决策与审批。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文件执行。局属单位应准确反映对经济实体的投资及收益情况、并与经济实体核对一致。严禁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兴办经济实体。在经济实体持续经营期间,局属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转让或减少投资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七、加强投资收益管理。局属单位可通过建立完善经济目标考核制度的方式督促经济实体加强经营管理、增收节支。局属单位应维护股东应享有的权力,督促经济实体按照公司章程规范积累和分配。经济实体利润分配应严格执行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严格界定职工入股与职工集资。严禁对职工入股设定最低收益率。职工集资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八、规范承接内部专项业务。局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项目、防汛抗旱项目等专项业务实施过程中符合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未达到限额标准的专项业务,若委托所属经济实体承接,应编制工程预算、签订合同,工程完工时应办理验收及决算手续、开具发票,同时严禁在经济实体直接列支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及福利。严禁利用经济实体套取资金。
九、局属单位不得向经济实体转移收入或支出。经济实体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划分局属单位与经济实体之间、各经济实体之间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不得相互转移收入、挤占支出。严禁利用经济实体设立小金库。经济实体不得无偿占用局属单位资源,经济实体因业务开展确需借用、租用局属单位资源的,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十、规范收入分配管理。局属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领取报酬,如确需以经济实体收入弥补人员经费缺口的,应以工资分担或利润分配方式上缴给局属单位,由局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工资福利。经济实体应制定奖金福利分配制度,报局属单位批准,并报局财务部门备案。严禁局属单位利用经济实体虚列人员支出,经济实体发放奖金福利应附领款人签字表。
十一、健全经济实体内部控制制度。局属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指导经济实体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督促经济实体加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与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杜绝大额现金结算和白条列支;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竣工验收手续,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健全实物资产的购买、领用、报废、处置手续;及时核对、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产账实相符。
十二、规范经济实体决算报表编报工作。各经济实体每年应向局属单位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局属单位每年应向局财务部门报送所属经济实体财务报告,接受局财务监督。
十三、加强内部审计和会计监督。局属单位应加强经济实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经济实体的内部审计和会计检查两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发现并指出经济实体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经济实体加强会计核算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