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民福字〔2016〕160号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进一步维护困境儿童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父母丧失或不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儿童,按照民生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重残、重病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提高。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 保障困境儿童基本医疗和康复
对城乡低保家庭儿童、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儿童,其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
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儿童,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方式提升保障水平;对儿童智力障碍、儿童孤独症等门诊康复训练项目,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对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出生缺陷儿童,提高新农合基金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启动国家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 强化困境儿童教育保障
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收费低于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的其他有证民办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 依法落实监护责任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父母法律责任。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临时监护。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 健全困境儿童服务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工作。要强化激励问责机制,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管理机构,加强对基层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担(兼)任的儿童保护专干,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
(二)协调发挥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整体合力。各级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