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3]69号
【发布日期】 2013.05.23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会计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3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市)区按6∶2∶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省按8∶2比例承担全部投资);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除由中央和省级承担全部投资外,需地方配套的,市、县(市)区按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省、市、县(市)区按2∶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中央承担60%(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承担80%);地方配套投资,省级承担50%,其余50%由市级与县(市)区按6∶4比例承担。
5、农村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农村水利建设等。
6、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7、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其中:列入市级土地整理项目的,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重大项目中,经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的,涉及增减挂部分,市财政按新增耕地每亩补助5万元。
8、农业综合开发。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代筹。
三、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一)农业产业化。
9、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市农委制订农业产业化投资重点领域指南,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农副产品和农作物育种、育苗、生产、加工),一年内完成500万元-1000万元投资额或者二年内完成1000万元以上投资额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
10、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11、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评审选定的10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费比上年度增加1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当年度发生贷款利息额50%的财政贴息,最高补贴限额20万元。
12、品牌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三品”认证。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对其实际发生的检测费、认证认定费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
14、农业标准化。新荣获国家、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定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15、“一村一品”。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1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年度评选30家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2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且当年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户均增收500元以上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补助8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且运作规范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年度评选30家依法登记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
17、现代农业示范区。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二)现代养殖业。
18、种猪场。新建并从国外引进原种猪300头以上的原种猪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建并存栏600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2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3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19、商品猪场。新建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猪舍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一次性补助25万元;新建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猪舍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0、奶牛业。通过省级验收并获得奖补的新建存栏能力150头、300头以上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项目,分别按3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从省外购进、迁入良种奶牛项目,每头补贴200元;从境外进口良种奶牛项目,每头补贴300元。
21、肉(种)禽场。新建年出栏100万只、200万只、300万只以上规模肉禽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新建存栏10万套、20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新建存栏3万套、5万套以上肉种鸭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22、蛋鸭(鸡)场。新建存栏1万只以上规模蛋鸭(鸡)场,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3、种(肉)羊场。新建存栏500只、1000只以上规模种羊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新建年出栏500只、1000只以上规模肉羊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
24、畜禽良种。畜禽良种企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5、水产养殖示范场、渔业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每年择优评定10家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每年择优对20家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连片100亩以上的规模优质渔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6、新建龙虾养殖基地。新建龙虾池塘养殖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1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27、水产良种场。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良种场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三)特色种植业。
28、粮油高产创建。承担国家和省级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米振兴计划和油菜高产创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29、制种基地及种业研发。对在我市范围内新建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种业企业,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20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品种新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种业企业,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0、设施栽培基地。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7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500元;1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50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
31、伏缺菜基地。对伏缺期间利用遮阳网、防虫网、杀虫灯等设施新建伏缺蔬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达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000元。
32、水生蔬菜基地。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1000亩以上的、3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0万元、50万元。
33、连栋温控大棚。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奖补100元。
34、茶产业。对新建和改扩建标准化示范茶园、无性系良种茶园,按照县(市)区奖补标准,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补。
(四)林木花卉业。
35、成片造林。中型水库水源保护区新增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其他新增成片造林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36、绿色长廊。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3公里以上、大中型河渠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10公里以上,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3米且3行以上的,每公里补助5000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10米的,每公里补助1万元。
37、农田林网、环村林带、村庄绿化。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500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200亩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建环村林带长度1公里以上、宽度10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县级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一次性补助2万元。
38、苗木花卉基地。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39、经济果木林基地。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0、木本油料产业。对新建和改扩建油茶林、省沽油示范基地和种苗基地,按照县(市)区奖补标准,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补。
(五)其它类。
41、土地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在1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元;2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50元;3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并实现2万亩以上土地流转规模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承担。
42、农村能源。养殖场新建单体50-500立方米厌氧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
43、农业机械化。当年新购置的水稻插秧机械、大中型植保机械、全程化秸秆收集打捆机械在国家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再补助10%。
44、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增加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支持农业物联网建设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及运用,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
45、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46、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推进特色农业保险。
四、附则
47、本政策奖补资金,除已明确比例的外,其余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区按8∶2比例共同承担。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税收奖励的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
48、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49、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资金审核、兑现程序的监督。
50、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51、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