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3]109号
【发布日期】 2013.05.22 【实施日期】 2013.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的通知
(合教〔2013〕109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服采购的管理,确保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校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校服采购管理
1.各中小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确定穿着校服的,应当制定校服穿着制度。学校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
2.学校在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前,应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学校在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后,要主动与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联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4.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采购校服的监督管理,规范校服采购程序。
二、完善校服价格管理
校服采购的价格由学校在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设定招标限制价,通过公开竞争,与校服生产企业合同约定,并按照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建立校服送检制度
各中小学校应当主动将校服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校服送检制度。
四、建立问题校服退赔和惩处机制
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各中小学校应当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同时,向质量监督部门举报。
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若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全市中小学校服的采购情况开展抽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校服的采购情况每学期检查一次,在开展检查时,邀请质监、物价等部门参加,及时查处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合肥市教育局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