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3.05.22
【实施日期】 2013.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全国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省住建厅《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建质函〔2013〕498号]和市安监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扎实开展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合安监〔2013}8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督促企业继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施工现场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活动主题和时间
活动主题: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活动时间:2013年5月31日至6月30日。
三、活动安排
(一)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第一周(6月3日至6月9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各单位要集中组织开展典型建筑安全事故警示和教育,以近年来行业领域的典型事故为素材,下发警示教育宣传资料,举办事故案例教育展览,切实增强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自我防范意识。
我委也将结合前期工作,对全市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专项诫勉教育学习班活动,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屡次违反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封闭学习,强化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责的意识。
(二)举办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第二周(6月9日至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周,参加合肥市“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根据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统一布置和安排,我委将于6月9日当天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利用现场咨询、互动问答、展览展示等形式,向全市市民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接受市民咨询和答疑,同时发放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材料。
同时根据市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发文要求,我委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纳入2013年“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中,并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力争取得好成绩。
(三)举办安全文化周系列活动
第三周(6月17日至23日)为营造安全生产舆论氛围,使“安全生产月”活动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文明施工的整治工作,各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的显要位置悬挂“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标语。
(四)开展示范观摩周活动
第四周(6月24日至30日) 我委将在“安全生产月”期间,拟选取1至2个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组织全市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到进行观摩学习,采取“示范引路”的方式,提高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
四、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全国第12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谋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把安全月活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规划好重点宣传活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2、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论坛、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3、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建筑施工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挥骨干人员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4、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及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同时,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