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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合环辐[2013]58号
【发布日期】 2013.05.22 【实施日期】 2013.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核工业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
(合环辐〔2013〕58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
  为贯彻全省辐射工作会议精神,保障核技术应用单位安全、合法、规范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有效防范辐射事故,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决定从2013年6月1日到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

  现将《合肥市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及《执法检查工作要求》、《2013年合肥市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包干任务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合肥市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检查工作要求
  3.2013年合肥市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包干任务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22日

  附件1
  合肥市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省辐射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核技术应用领域安全管理,决定从2013年6月1日到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本次执法检查总体目标是:巩固2012年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清除辐射安全隐患,提高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意识,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我市辐射安全环境。

  二、主要内容

  检查覆盖所有核技术应用单位,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严肃查处无证经营、未批先建、拒不整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年度安全评估工作。提高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固有安全性。对经监测,防护设施外辐射剂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责令停止辐射工作。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实施强制退役,彻底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核技术应用单位存放有废旧放射源的,责令其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贮存。

  1.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行为,杜绝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从事辐射工作。应责令无许可证、许可证超期和超范围,仍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立即停止辐射工作,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提升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守法的自觉性。认真检查核技术应用单位安全管理记录,对没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以及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应提出整改要求。继续开展辐射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意识,促进辐射工作人员档案建立,逐步完成人员培训以及辐射环境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3.开展对废旧金属回收冶炼企业辐射环境监测制度执行情况执法检查。

  4.完善国家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规范辐射安全监管程序,提升辐射安全管理能力。

  三、工作组织和分工

  辐射安全监管是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领域之一,各县(市、区)应提高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规律性的认识,按照“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升能力,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各尽其职,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总体工作思路,加强对本次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综合执法检查顺利开展,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导、协调全市辐射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市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高勇(副局长)

  副组长:袁超(副调研员)

  成员:程文友、李孝林、汪诗扬、张莉、孙道荣、邢涛、黄治祥、陈少东、吴桂生、沈为民、张福军、姚迪、汪建军、赵华东、王晓农、杜中、黄沙、金鑫、黄珊。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也应成立相应的现场执法检查小组。市局辐射处人员负责包干指导县(市、区)现场执法检查小组开展对辖区核技术应用单位的现场检查及执法工作。

  此次执法检查是也是对我市两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又一次考验。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团结协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共同完成检查任务。

  执法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县(市、区)开展使用、生产、销售Ⅳ、Ⅴ类放射源和Ⅲ射线装置单位的现场检查及废旧金属回收冶炼企业放射性监测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法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改的给予处罚;发现废旧放射源,立即督促使用单位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负责更新现场检查单位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的总结报告。

  四、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执法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部署准备阶段。2013年5月底前,做好执法检查的资料、培训等部署准备工作。制定并印发全市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召开全市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印发执法检查用表格等工作。

  2.现场检查阶段。2013年6月1日8月15日,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应用2个半月的时间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执法检查小组对使用、生产、销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排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须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做出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律法规、基本履行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律法规四类。评价细则另行通知。

  8月31日前,执法小组上报包干县区“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执法检查表”及“本地区现场检查总结报告”。

  3.整改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1日-10月31日,执法检查小组完成对核技术应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要求其退役并予以处罚。

  附件2:
  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范围

  1.全部核技术应用单位

  辖区内开展使用、生产、销售Ⅳ、Ⅴ类放射源和Ⅲ射线装置单位的现场检查。

  2.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

  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冶炼企业放射性监测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二、现场检查一般要求

  现场检查前,应了解被检查单位情况,收集被检查单位环评和许可证资料。

  检查执法人员应两人以上,携带辐射监测仪、照相机、录音笔等执法器材。检查时应首先出示在有效期内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如实记录执法情况,填写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表,并要求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如被检查单位人员拒不签字确认,请两位以上参与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三、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灯等状态标识,放射性废物暂存或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四、监督检测

  为了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防护情况,实地监测放射源包壳和射线装置防护门、铅窗及防护墙外辐射剂量率,或者查看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本次综合检查为监督性监测,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监测数据仅供执法参考,不得收取费用。

  对辐射剂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43条规定,责令停止辐射工作,在整改期限前完成防护设施整改(一般整改期限为3个月,最迟至10月底)。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实施强制退役,彻底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五、资料核查

  查看辐射安全许可证原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核实是否持有许可证,场所、设备是否改变或超越许可证许可的范围,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已不再使用的场所是否办理了退役手续。对无证、许可证超范围、超期的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52条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在9月底前办理许可证,逾期未提交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的,应责令停产停业,并予以罚款处理。

  认真检查五台账(放射源使用台账、射线装置台账、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台账、辐射工作人员台账、防护设备及用品台账)、五报告(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报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证书)。对没有五台账和五报告的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60条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在9月底前建立台账,提交2012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与通过计量认证的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签订协议,制定计划逐步完成人员培训、健康体检以及辐射监测工作。逾期未提交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的,应责令停产停业,并予以罚款处理。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内容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第12条,本次检查暂不对报告的内容完整性进行考核。

  在检查放射源使用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时,结合查看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和收贮备案表等,核实是否有没有向环保部门备案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56条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向市局备案。逾期未备案的,请向市局报告,市局将吊销其许可证。

  检查历史上发生的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

  六、闲置废弃放射源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实施强制收贮,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核技术应用单位存放有废旧放射源的,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59条规定,责令其在9月底将废旧放射源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贮存。逾期未送贮的,请向市局报告。

  七、检查记录共享

  市局将按照《关于使用国家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环辐射函﹝2012﹞74号)要求,在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录入系统,对系统内核技术应用单位信息、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以及辐射工作人员信息进行更新。10月底前将限期整改情况录入系统。

  附件3:
  2013年合肥市辐射安全年度执法检查包干任务表

包干人
包干指导县(市、区)
程文友
长丰、蜀山
王晓农
肥西、瑶海
杜 中
肥东、庐阳
黄 沙
巢湖、庐江
金 鑫
包河


  高新、经开和新站开发区环保分局独立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执法检查工作,市局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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