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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民政部关于同意安徽省恢复界首市给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4   阅读:

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1989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批〔1989〕16号

施行日期1989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1989年9月27日 民批[1989]16号)

你省1988年8月17日《关于撤销界首县恢复界首市的请示》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9月19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界首县,恢复界首市(县级),以原界首县的行政区域为界首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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