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3年)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专项诫勉教育学习班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2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13]46号
【发布日期】 2013.05.16 【实施日期】 2013.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专项诫勉教育学习班活动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3〕4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切实保证相关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质量安全责任,自觉履行质量安全职责,实现本质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专项诫勉教育学习班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诫勉教育对象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2、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3、被市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执法意见书、或通报批评及处理、或被挂“红、黄”牌警告的;

  4、不按要求暂停施工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被责令停工的;

  5、同一施工企业一年内有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

  6、工程项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缺失确需进行诫勉教育的和其他违规行为的。

  二、参加诫勉教育学习班人员

  1、事故单位受教育人员(指上述第一条中第1、2款):建设单位分管工程的负责人、工程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质量或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等;

  外地进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法人单位分管领导)、外地进肥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外地进肥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等。

  2、违规单位受教育人员(指上述第一条第3、4、5、6款):建设单位工程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分管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或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等;

  外地进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外地进肥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等。

  三、教育时间要求

  学习班共计7天时间,分为集中学习和现场学习,具体安排见《合肥市建筑施工诫勉教育学习班日程表》(附件1)。集中学习期间,施工现场由企业另行安排相同执业资质人员代为管理。

  四、教育内容:

  1、开班讲话;

  2、集中讲授有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事故案例剖析;

  3、现场排查隐患活动;

  4、课堂发言、分组讨论;

  5、闭卷考试。

  五、有关要求

  1、封闭学习。各(市)县、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文件要求,对照本通知第一条诫勉教育对象,确定参加专项诫勉教育学习人员,并以书面告知单形式通知到各单位负责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诫勉教育学习班定期举行,学习采取集中封闭管理,学习费用自理。

  2、撰写体会。参加学习人员都要撰写“对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和体会”材料(材料包括“谈事故教训(问题分析),谈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内容必须是自身的真实体会,不得写空话、套话,且不少于1000字)。部分学习人员在课堂上做典型发言。

  3、闭卷考试。参加学习施工、监理等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一律上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学习教育结束后要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闭卷考试,考试达不到合格分数(70分)的一律不归还相关证件,1个月后重考,仍达不到合格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查。

  4、严格纪律。诫勉教育学习是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责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达到预期学习效果,凡参加学习人员一律实行考勤,不得缺席,遇有特殊情况,需书面请假并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