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健全法规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我省立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的评审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意见,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安徽日报》、安徽人大网、中安在线、《江淮法治》等新闻媒体,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渠道,提出的有关立法项目建议、法规草案意见和法规评估意见。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意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公开征集的立法意见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五条 评委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
评委会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 立法意见的评审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
立法法和立法条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参与评审的立法意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违背
宪法、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原则;
(二)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结合本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
(三)立法建议项目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之外的法规项目;
(四)法规草案意见和法规评估的意见应当针对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可操作性等提出,具有可行性;
(五)立法意见文稿完整规范、相关材料齐全、说理充分。
第八条 对立法规划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每届开展1次评审。
对年度立法计划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法规草案意见和法规评估意见,每年开展1次评审。
第九条 立法意见的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评委会提出评审方案和奖励方案。
(二)材料准备。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公开征集的立法意见进行接收、整理、分类。
(三)会议评审。评委会召开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情况的汇报,评审征集的立法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立法意见提出人列席会议,说明立法意见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向评委会提出的会议材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会议召开7日前,连同会议通知送达评委会成员。
评委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评委会会议决定奖励立法意见,以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表彰相结合。
立法意见奖励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评委会颁发证书及奖金。
对于在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特别奖励,新闻媒体予以专题报道。
对有一定价值但未获奖的立法意见,颁发优秀建议证书。
获奖人员名单在安徽人大网、中安在线等新闻媒体公告。
第十二条 立法机关和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法规草案和法规评估的意见,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开展评审活动所需的经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预算,按财务制度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