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0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允许公民旁听。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自愿申请旁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临时召集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3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登记,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信函或者传真形式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介绍信复印件,经同意后,在会议召开前,持申请材料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登记,领取旁听证。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可以允许20名以下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每次可以允许8名以下公民旁听。
第七条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公民应当佩戴旁听证,在旁听席位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和《旁听须知》。《旁听须知》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
旁听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旁听公民承担。
第八条 旁听公民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有意见的,可以在会场外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对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可以以会议简报形式反映。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