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合肥市委
发文日期2013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办〔2013〕15号]
施行日期2013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辖区水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河流实行“河长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目标
到2015年,河道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重污染河道水质明显改善,消除劣Ⅴ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项目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河道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二、 实施范围
南淝河、十五里河、二十埠河、板桥河、塘西河、四里河、派河(含斑鸠堰河)、丰乐河、杭埠河、店埠河、柘皋河、兆河(含县河、失曹河、黄屯河)、双桥河、白石天河、裕溪河、烔炀河、长临河、滁河干渠,以及合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和巢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巢湖东半湖。
三、 “河长”职责
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为上述河流辖区范围内的“河长”,对所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水环境持续改善和跨界断面水质达标承担领导责任,具体有以下五项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河道治理计划;
(二)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与管理工作;
(三)推动本辖区列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中的项目建设;
(四)分解“河长制”相关工作任务,明确并落实辖区街镇、村居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五)协调解决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河长制”建立辖区河道“段长制”。
四、 考核奖惩
实行月通报、季调度、年考核。“河长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完成水质改善目标且考核排名末位、规划项目未完成年度计划、发生较大水污染事故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未按规定及时明确责任和分解任务、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形的实施问责(具体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另行制发)。
五、 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实行“河长制”是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合肥“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部署,环保部门要加强“河长制”实施情况的牵头协调和督促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河长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城管部门要把河道日常巡查轨迹纳入“数字城管”系统,建设、水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河长制”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齐抓共管,务求实效。“河长”要认真履行水污染治理职责,组织制定河道治理计划,加强河道巡查,协调解决河道环境治理重难点问题;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河长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各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确保河道环境治理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加强对化工、造纸、畜禽养殖业等重点行业的宣传教育,强化污染治理责任意识;积极做好对沿河住户的入户宣传,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道水环境保护工作,全力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