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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7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合肥市委

发文日期2013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发〔2013〕4号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合发〔201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合肥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加强调研提高实效。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撰写1-2篇调研报告或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倡导不打招呼调研、到一线蹲点调研,轻车简从,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调研,陪同的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超过4人,县(市)区、开发区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其他负责同志调研,陪同的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超过2人,县(市)区、开发区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1个调研点涉及多个单位,每个单位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严格控制随行工作人员人数。


二、 坚持和完善密切联系群众长效机制。深化“五级书记带头大走访”活动。坚持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帮扶制度和定期接访制度,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每人帮扶1个贫困村、至少1户困难家庭,每年至少接待群众来访6次、带案下访4次。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坚持定期接听“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热线。倡导运用网络等新媒体,不断丰富与群众联系、沟通方式。


三、 精简会议提高效率。严格控制需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会期超过半天、参会人员较多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政府部门主(承)办的须报市政府审批,党群部门主(承)办的须报市委审批。加强会议统筹,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带头精简分管范围内的会议,能合并的合并。省里由部门召开的会议,市里不升格为全市性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只由分管负责同志出席,其他负责同志不出席,不请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会议讲话一般不超过30分钟;会议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倡导脱稿。提倡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开会,各县(市)区、开发区都要建立完善电视电话会议设施。


四、 减少事务性活动。由政府组织实施或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公共设施项目,不举行开竣工等仪式。除重大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外,其他一般性项目的签约、开工、投产等活动,市委、市政府最多各出席一位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安排或直接邀请负责同志参加。


五、 严控检查评比考核表彰活动。中央、省明确要求开展的检查评比考核表彰活动,要认真执行、规范操作,不得增加基层负担;市直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检查评比考核表彰活动一律取消。市纪委牵头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建立会审小组,对违规开展的检查评比考核表彰活动进行清理、规范。


六、 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对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现行文件不适用的,应先废止,再制发新的文件。上级文件已及时公开发布的,不翻印、不转发。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一律不升格发文。除重要文件外,一般性文件不超过3000字。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1600字。《合办通报》和《政办通报》刊登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讲话,除特别重要会议讲话外,一般只发讲话摘要,主要负责同志的一般不超过1500字,其他负责同志的一般不超过1000字。各部门简报原则上只保留一种,每期简报不超过800字,单条信息不超过300字,提倡一句话信息;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可印制“专报”,根据需要不定期报送。


七、 提高公文办理时效。优化提升电子政务平台功能,除密件外,各类文件、简报、信息一律通过政务平台传送,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紧急公文时,可直接(或复印后)报送有关负责同志审签;办理会议纪要时,对承办单位起草的纪要文稿审核后,可直接报送会议主持人审签。受负责同志委托召开的会议,纪要由委托负责同志签发。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呈签,各部门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个人审签。


八、 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因公出国(境)计划审核,重大事项须经市委及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出访次数、时间、国家和随行人员数量等,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不同期出访。


九、 改进新闻报道。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在会议和活动方案中注明,严格参照省有关规定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政务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安排和日常管理,市委、市政府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等统筹安排。


十、 厉行勤俭节约。未按程序审批的各类会议活动,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会期为半天的会议,不安排就餐;会期为一天的会议,可为路途较远的县(市)参会人员安排工作简餐。安排会议活动,不发放办公用品、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印送请柬、不发放纪念品,表彰性会议不制发奖牌。部门之间严禁用公款互相吃请。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禁酒令”。节日期间,除市委、市政府批准外,部门内部及相互之间不得安排团拜会、茶话会、联谊会等活动,不得相互走访拜年。

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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