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10号
施行日期2002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请示》(皖政[2001]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合肥市东市区更名为合肥市瑶海区,将合肥市郊区的长淮、方庙2个街道和城东乡、七里塘镇、大兴镇,以及肥东县的磨店乡和龙岗镇的三合、刘大郢、油坊、大彭、罗岗、马岗、王岗、史城8个村及新站、大店2个居委会划归瑶海区管辖。
二、 合肥市中市区更名为合肥市庐阳区,将合肥市郊区的三十岗乡、杏花村镇、大杨镇划归庐阳区管辖。
三、 合肥市西市区更名为合肥市蜀山区,将合肥市郊区的井岗镇划归蜀山区管辖。
四、 合肥市郊区更名为合肥市包河区,将原西市区的巢湖路、芜湖路、宁国路3个街道划归包河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宣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