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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3]93号
【发布日期】 2013.05.09 【实施日期】 2013.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教〔2013〕93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普通中学:
  现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教育局
2013年5月9日

  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和实验教学水平,根据《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育部教基二〔2009〕1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通知》(教基〔2005〕2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办普通中学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和小学科学等学科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适用本办法。民办中小学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服务教学,在建设、配置、管理、使用、研究中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实验教学,加强实验室管理,关心实验教师,提高实验教学、管理人员素质。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中小学仪器设备和训练设施配置工作,会同教学研究机构管理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及专兼职人员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保障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师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实验教师。中学应当设立实验室,配备实验室主任。
  第八条 担任高中实验教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初中实验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小学实验教师应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实验教师应当协助任课教师完成实验教学,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还应当积极开展课外科技实验活动,配合学科教研组开展电化教学和科技活动,努力为学生服务。
  实验教师应当懂得实验仪器的性能、用途、操作、维修保养,熟悉实验教学进度、实验操作过程、仪器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第十条 实验教师是相应学科教研组或者实验教研组的成员,应当参加相应学科的教研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教师在工作量计算、评先评优、职称评审和晋升等方面,与任课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对接触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实验教师,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必要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实验教师自制教具。
第三章 实验教学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督促学科教研组按照课程标准规定和教材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工作计划,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流程如下:
  (一)实验教师根据教学要求,结合现有仪器设备条件,编制实验目录。
  (二)教务(导)处、教研组根据实验目录制定学期、学年实验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
  (三)实验教师根据实验工作计划,编报教学仪器设备和耗材需求。
  (四)实验教师提前做好实验准备,配合任课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教学登记归档制度,记录任课教师开展实验教学的情况。任课教师填写实验登记表后交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并保管实验登记表。实验教师应当及时汇总每学期完成项目的实验登记表,报学校主管负责人审签后归档。实验登记表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实验教学登记情况作为教师评先评优、职称评审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科所用教材规定的基本实验数量,开足实验,确保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开出率分别达到100%。实验教师应当根据教材要求,结合现有仪器条件,认真执行实验教学计划,保证实验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当参与实验室管理,做好实验课准备,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努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科学作风,促使学生理解实验理论、掌握实验技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定时向学生开放,实验教师应当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实验活动,并尽可能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中学必须建立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探究实验室,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筹办数字化实验室、地理实验室、心理咨询实验室等。小学必须建立科学实验室和科技活动室。新建实验室的设计标准,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发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发的中小学理科课程标准、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教材要求配备教学仪器。教学仪器的配备应当讲求效益,坚持标准,择优配备,分期分批实施。
  第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实验室建设及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耗损性仪器、药品、器材和经常性实验经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安排预算,及时补充。
  第二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配备和余缺调拨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使用、保管、维护、修理责任制,严格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耗材。
  配置教学仪器,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发的相应学科配备目录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分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仪器设备的借出、调拨应当严格执行报批和登记手续,并及时收回或者销账。
  禁止随意拆改教学仪器;确需拆改的,必须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密程度和职责分工范围,事先报经学校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中学应当分别设立物理、化学、生物学科仪器、药品等保管室。仪器、药品应当根据性能、特点分类、分室、分柜存放,并在仪器、药品瓶上贴上标签。小学应当设立仪器存放室,有条件的小学可以设仪器、教具、标本等陈列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剧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制度。危险品使用前,必须填写危险品领用单,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学仪器维护和保养制度,落实定期通电、烘晒、擦油、防尘、防潮、防腐蚀、防形变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损报废制度。对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仪器设备,予以报废。报废时必须经过技术检查,发生损坏、被窃、遗失或者其他事故的,应当迅速逐级上报,及时查清原因,做出记录,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适当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业务培训,组织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实验教师业务水平;定期检查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内容。对实验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实验教学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坏或者丢失仪器设备的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教仪〔2005〕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室规则
  2.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师职责
  3.合肥市中小学生实验守则
  4.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制度
  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6.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制度
  7.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危险药品领用单
  8.合肥市中小学实验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表
  9.合肥市中小学演示实验登记表
  10.合肥市中小学教学仪器借用登记表
  11.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室开放记录表
  12.合肥市中小学损坏仪器赔偿登记表
  13.合肥市中小学自制教具登记表
  14.合肥市中小学教学仪器维修记录表

  附件1:
  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室规则

  一、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开展科技活动的重要基地,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二、实验室内必须保持肃静、整洁,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杂物。
  三、未经实验教师允许,不得取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和药品。
  四、使用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严禁擅自拆卸或者改装。
  五、实验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仪器和设备,断开电(气、水)源,确保安全。
  六、定期保养仪器设备,防止锈蚀,严防火灾、触电、中毒、盗窃等事故。

  附件2:
  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师职责

  一、实验教师必须持有实验能力考核证书,爱岗敬业,模范遵守和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生实验守则。
  二、实验教师在教研组协助下拟定实验目录、编制实验仪器配置计划、做好实验登记,协助任课教师上好实验课,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实验活动。
  三、对负责保管的仪器设备和药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按科分室、依类定柜、柜内定点、件件有标签、柜柜有目录卡。危险药品有专室或者专柜保管,账物清楚。
  四、实验前认真准备,密切配合,上好实验课。实验完毕,检查清点仪器,填好实验记录。
  五、遵守操作规程,定期保养仪器设备。严防火灾、触电、中毒、盗窃等事故。
  六、保持实验室、保管室内外整洁。

  附件3:
  合肥市中小学生实验守则

  一、遵守实验室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教师的指导进行实验。
  二、认真做好实验前预习准备,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中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预习不充分的,不得参加实验。
  三、实验准备完毕,经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四、实验中要独立思考,细心操作,认真观察,如实记录。提倡求实精神,认真完成实验报告。
  五、注意安全,节约水、电、气及有关耗材、药品。如发生事故,应当立即断开电(气、水)源,报告教师。
  六、爱护仪器设备,实验中不动用与自己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和药品。
  七、实验结束后,经教师检查实验记录和所用仪器设备、工具后,将所有器材安放妥当,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八、实验中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工具的,均要检查原因,填写报告单,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4:
  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实验教学所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管危险品必须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危险品柜边严禁烟火。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品出校。
  三、危险品进出实验室,应当严格进行检查和验收,做好单据交接和收发登记工作。
  四、危险品保管人员要严格检查危险品包装是否可靠、有无损坏以及标签是否脱落;发现包装不可靠的,应当立即设法维护或者更换。
  五、危险品必须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管理的通知》(市教育局教仪〔2008〕241号)的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六、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一起。危险品仓库内严禁烟火,对储存的危险品应当定期检查,防止自燃、变质或者爆炸。
  七、领用危险品时,必须由任课教师亲笔在危险品领用单上填写品名、数量、用途后报学校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由熟悉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专人领用和管理。切实防止危险品领用后因保管不善而发生意外。
  八、危险品领用人必须事先熟悉危险品的性质、防护及发生意外后的应急措施等。学生使用危险品时,实验教师应当详细指导。
  九、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品,应当立即送还,并妥善保管。对废液、残物,要按照有关要求处理。

  附件5:
  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仪器设备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照要求进行工作、实验、实习;
  (二)教师或者有关实验人员指导错误或者不及时;
  (三)管理人员保管不善;
  (四)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五)粗心大意,大手大脚,造成损失浪费;
  (六)盗窃或者巧立名目骗取器材;
  (七)有意制造事故或者故意违反操作规程。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鉴定并由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当事人只赔偿部分损失或者不予赔偿:
  (一)耐用期满仍在使用中的设备器材,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
  (二)仪器设备的易坏部件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发生损坏;
  (三)仪器设备使用和存放缺少必要的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后仍造成了轻微损失;
  (四)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原因,在正常操作过程中造成损失。

  附件6:
  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制度

  一、实验设备仪器报损报废的,必须填写报损报废表,及时报实验设备仪器主管部门复查后,分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由校长审批,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按照本级财政要求的程序办理。
  二、需作赔偿处理的,根据损坏、丢失等事故的具体情况和鉴定意见,由实验设备仪器使用单位填写有关表册,签注具体处理意见(包括赔偿金额)报教务(导)处审批并确定赔偿人,所在单位填写赔偿登记表,赔偿人收到通知后应当主动向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
  三、对于耐用期满且丧失效能,或者因客观原因需要报损报废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在每年盘点物资时填制有关表册,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报损报废审批手续完毕后,实验设备仪器残值由实验设备仪器主管部门回收利用,统一处理。
  五、校内外借用实验设备仪器,除按照借用制度办清手续外,交接双方应当当面验证质量情况;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借用方应当照价赔偿或者修复后归还。

  附件7:
  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危险品领用单

用途:
所需危险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
领取人:
时间:
剩余危险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
退还人:
收取人:
时间:
  附件8:
  合肥市中小学实验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表
  年  月 日

仪器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损失和损坏的情况和原因:
    
实验教师:       损失人:

 

 

 

损失人意见:
实验室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财务处理情况:
赔偿金额:


  附件9:
  合肥市中小学演示实验登记表

  学科:
实 验 课 题
 
 
需用仪器、药品
 
开课时间
班级
节次
领出时间
领用人
归还时间
实验效果及意见
备注
说明:1、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度,提前三天到实验室登记。
  2、演示实验结束后,及时将仪器(药品)送回实验室,并把仪器刷洗干净,办好交接手续。
  附件10:
  合肥市中小学教学仪器借用登记表

仪器名称和规格
数量
单 位
借用人
实验室负责人
借用日期
归还日期
备 注
  附件11:
  合肥市中小学实验室开放记录表
  学科:


实验单位
实验课题
人数
组数
带队教师
实验教师
实验室
负责人
备 注
 月

 附件12:
  合肥市中小学损坏仪器赔偿登记表

序号
仪器名称
和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损坏原因
损坏人
赔偿情况
经手人
班级
姓名
自购
收款人及发票号码
  附件13:
  合肥市中小学自制教具登记表

序 号
学 科
自制教具名称
用   途
制作人
制作日期
备注
  附件14:
  合肥市中小学教学仪器维修记录表

日 期
仪器名称
数 量
维修人
实验室负责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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